卷 四
本试卷为实例分析和文书写作题,请仔细阅读各题,然后简要回答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共11题)

一、(本题12分)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二、(本题11分)
红旗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5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问: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三、(本题6分)
1994年4月16日,宋泉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泉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泉被收容审查。宋申辨,此牛是买来的。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便将此牛卖给了刘丕。因刘丕知道此牛是赃物,只花掉500元价款。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泉。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立即解除了对宋的收容审查。宋泉虽被解除收容审查,但总认为委屈,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现假设你是律师,对宋提出的的下列问题应如何解答?
1、宋泉可否起诉公安机关?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宋泉是否应该返还耕牛?为什么?
3、刘根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否要求补偿?为什么?
4、陈德是否有权要求刘丕返还耕牛?为什么?

四、(本题3分)
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有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现问: 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本题8分)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六、(本题8分)
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七、(本题9分)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八、(本题9分)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
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九、(本题9分)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十、(本题7分)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十一、(本题12分)
根据下面的案例,书写诉状及答辩要点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俩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忽,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答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在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卷 四
本试卷为实例分析和文书写作题,请仔细阅读各题,然后简要回答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共11题)

一、(本题5分)
神山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成立,其在1995年4月曾因漏税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后,公司经过改组整顿,经营情况日见改善。自1995年下半年起,该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并且不断扩大规模。至2000年5月,该公司的股本总额已达人民币7500万元。此时,公司想申请其股票上市,董事长希望了解关于股票上市的一些常识,特向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教。设你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你回答以下几点问题:
(1)就以上述的公司的现状而言,是否符合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请简要说明。
(2)此项申请应当向哪一个部门提起?

二、(本题12分)
胡吉祥与叶美丽都是集邮爱好者。叶美丽有一枚珍贵邮票“大清龙票”,委托胡吉祥找人鉴定真伪。1991年3月,叶美丽找胡吉祥要回邮票,胡称邮票找不到了,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寻找。叶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胡吉祥一月内返还邮票,如逾期不还则按市价向叶美丽赔偿损失三千元。胡吉祥向叶美丽支付了三千元赔偿金。1993年,叶美丽去世,遗嘱将其所有邮票赠与故友熊英俊,因熊英俊已于3年前移居美国,叶美丽的女儿叶小丽未将母亲的死讯通知熊英俊。1994年2月,叶小丽在邮票市场上发现况某出售“大清龙票”,标价15万元。同年4月,叶小丽经调查得知:1992年6月,胡吉祥去世,其子胡小峦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枚邮票,将邮票以10万元卖给况某。1997年10月,熊英俊搭乘的飞机失事,熊英俊及其子熊大山不幸遇难,无法确认死亡时间。熊英俊生前曾订立遗嘱,规定其死后,在国内的全部财产赠与叶美丽。熊大山之妻回国处理熊英俊在国内的遗产时,才得知叶美丽的死讯和其遗嘱的内容,表示愿意接受叶美丽所遗留的邮票。熊英俊的弟弟熊潇洒同时提出要求,自己是熊英俊唯一尚在世的亲人,有权分得熊英俊在国内的财产。1998年3月,叶小丽起诉胡小峦,要求追回“大清龙票”。熊大山之妻、熊潇洒也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请求参加诉讼。
问:
1、叶美丽、熊大山之妻、熊潇洒是否可以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为什么?
2、设:胡小峦提出:“大清龙票”的问题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决解决,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观点是否有理?为什么?
3、设:胡小峦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其观点是否有理?为什么?
4、本案最终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本题10分)
甲乙两公司订立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方保留所有权。乙收到木材后,经检验认为木材质量次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于是拒付部分货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以该批木材为抵押物从某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丙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乙公司接受了订单。双方约定:如乙公司延迟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如丙公司延迟付款,则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即以从甲公司买来的木材加工此批家具。家具加工完毕后,乙公司通知丙公司提货付款,此时某银行得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遂通知丙公司制作该批家具的木材是银行的抵押品。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付款,要求乙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认为木材抵押与丙公司无关,要求丙公司立即付款提货。合同履行期限已超过二个月,双方仍在为此事争论,丙公司遂宣告解除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丙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反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2、乙丙二公司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在实体上应当如何处理?
3、如乙公司在诉讼期间破产,则该批家具应当如何处理?

四、(本题8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5#,33#两种型号的避孕套各一万打交货期1997年4月。甲公司为履行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同样标的的合同,交货期为1997年3月。1997年5月,乙公司催促甲公司发货,甲公司经理陈某亲自赴丙公司催货,但未找到丙公司的负责人,陈某了解到丙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丁厂生产,就直接到丁厂催货。丁厂答复陈某,仓库中只有33#一种规格的避孕套,35#无货。陈某表示只发一种规格也没问题。丁厂即将33#避孕套二万打交铁路发运,将提货单交给陈某,并通知丙公司已经发货。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陈某提出丙公司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甲公司扣除3500元作为违约金后,支付了其余货款。甲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且部分避孕套已过期。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未答复,乙公司即拒不提货。火车站将货物存入仓库,1997年9月,当地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批避孕套全部报废。
现问:
1、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甲公司要求追加丙公司和丁厂为第三人,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2、甲公司认为交货不符合同的责任应由丙公司承担,是否有理?为什么?
3、部分避孕套过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避孕套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五、(本题10分)
A市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的一则广告,介绍本公司生产的新型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多购可以优惠。正好本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炉具紧俏,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李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做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再需要另1000台电热炉具。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由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受。李某无奈,将该批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 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公司之间的电热炉具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交运的第一批炉具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公司交运的第二批炉具不能使用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六、(本题6分)
天州市天工艺苑(商场)因与华昌贸易公司供货合同纠纷诉至天州市北拱区人民法院。北拱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5日判决:被告华昌贸易公司应偿还原告天工艺苑货款及利息2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华昌贸易公司也迟迟没有履行。天工艺苑数月交涉未果,遂于1998年4月25日向北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拱区法院由执行员张炳良承办此案。
一月后,执行员张炳良开始反复做天工艺苑的工作,称据法院调查,华昌贸易公司已是资不抵债,仅余空壳;正好该公司还有一批话筒与CD唱片,尚有一定价值,希望天工艺苑能接受这些财物作为抵偿。7月2日双方在张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华昌公司以1500只话筒和4700张唱片折抵判决的28万元货款及利息。7月15日有人匿名举报在今年5月间,华昌贸易公司经理吴明曾送给张炳良人民币28000元,法院内部的纪检部门在初步查证属实后,将此案件移送给北拱区人民检察院。天工艺苑了解此情况后,怀疑和解协议有诈,便拒绝接受对方根据此协议的履行,并向北拱区法院强烈要求更换执行员重新执行。
根据以上提供的情形,请回答如下问题:
1、有人说,北拱区人民法院本不应当受理天工艺苑于4月25日提出的执行申请。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请说明理由。
2、天工艺苑是否能拒绝接受对方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北拱区法院对于天工艺提出的更换执行员重新执行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七、(本题9分)
吴之敏原籍江苏人,于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宁夏服刑。1985年因在服刑期间犯盗窃、脱逃罪被宁夏平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88年1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缓期二年期间,由于吴认罪态度好,积极学习文化知识,1990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将他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1991年吴参加成人自学考试,获得大专文凭,从此开始了自学发明之路。吴先后于1995、1996年以出色的发明在全国专利技术大赛上获优秀成果奖,1997年他又以发明“无极离合变速器”获得国家专利,此项发明被誉为国内汽车工业的重大革新,已有数十家科研部门与企业来函与他联系,表示愿意与他合作共同开发使用这项发明。1991、1993、1996年监狱所在地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对其裁定减刑共6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
1998年3月,吴所在监狱的领导经过讨论认为,吴之敏虽在服刑改造的初期有抗拒改造的情况,但在管教人员的教育下,思想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多次受到表彰,并通过勤奋自学,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出到监狱外也不至危害社会。故以一致意见决定,建议对吴之敏适用假释。
现问:
1、如果不再发生减刑,吴之敏的有期徒刑刑期应执行至何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如何?
2、对吴之敏的假释适用,应通过怎样的程序完成?从吴的条件上看,是否有不能被批准假释的情形?请说明理由。
3、假设,现已成功地对吴适用了假释,请问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怎样的程序,对这一处理进行监督?

八、(本题15分)
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年初时,赴新、马、泰、港、澳一带旅游,回国后没有直接回家,去到河西市逗留,租住在河西市新世纪酒店(位于该市上河区)。一日中午,陆在河西市邮电局驻新世纪酒店的邮电所内,向天州市的陈勇发送了一邮件特快专递。下午,该邮电所职工何任在处理邮件时,发现此邮件中夹带了6克的海洛因,并立即向上河区公安分局举报。
上河区公安分局值班干警陈新接到举报后,立即向所在的第5刑警大队队长江涛汇报。江涛立即带上陈新,火速赶往该邮电所。根据邮电所提供的发件人地址线索,两人追查到陆光平所租住的3113号房间。酒店服务人员告诉他们陆中午离开后,还没有回来,于是江涛命令服务员打开该房间,江、陈二人对房间进行突击清查,结果发现一装有8.7克海洛因的白色小袋和一装有12万元港币现金的黑色皮夹。江立即电召大队中的9名干警,一起埋伏在该酒店,至傍晚陆光平回来时将其擒获。
在第一次对陆的讯问中,陆声称,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海洛因,肯定是有人要陷害他;至于12万元港币现金,是他在澳门赌场赢来的。陆同时提出要求请律师。讯问的干警告知他,在没有落实他的身份与初步调查清楚之前,不能让他请律师。之后,经过七个日夜的连续讯问,陆终于承认以下几件事实:(1)特快专递中的6克海洛因是按约定寄给“道友”(毒友)的;(2)房间内的8.7克海洛因是留给自己吸食的;(3)自己接受了澳门一小毒枭“大头虾”的聘用,担任传递毒品与毒赃的联络员,12万元的港币是准备交给当地另一联络员“单眼”的;(4)另外,自己还在国内4次利用贩卖服装的机会贩毒,累计贩卖36克。于是,该公安分局为陆补办了拘留手续,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人。陆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名律师庄洋,委托其处理此案。
第二日,律师庄洋赶至上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陆光平。分局负责干警告知其,由于本案涉及重大跨国集团犯罪,在侦查期间不允许会见嫌疑人。庄洋追问,陆光平案到底涉及什么犯罪,该干警回答“无可奉告”。
三月后,上河公安分局除收集到邮电所何任与天州市陈勇的证言外,没有能收集到其他新的证据。于是,该局作出决定,将陆光平案以贩毒为案由移送上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洛因共14.7克随案移送,港币1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上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中,陆极力声明以下几点:(1)特快专递中的6克海洛因是陈勇托其买的,绝无提取中间差价的情形(陈勇的证言给予证实);(2)自己从来没有见过什么澳门毒枭,以前也从来没有贩过毒,这都是在讯问中被逼无奈才编造的;(3)房间里的8.7克确实是自己用来吸食的,绝无出卖的意思。
上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6克海洛因,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36克海洛因,由于时间与地域的跨度太大,已无法获得进一步的证据,但陆在预审中的16次讯问笔录中都多次予以承认,互相之间可以印证,可认定贩卖毒品行为;8.7克海洛因,因无法确认其性质,而陆自始至终均一口咬定其为自用,故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最后,上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
本案自立案至一审判决宣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存在着一些错误。请根据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将这些错误指出来:
1、请指出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本案件的活动中,哪些方面的处理是错误的?请说明正确的做法。(8分)
2、请指出上河区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与正确的处理方法。(7分)

九、(本题8分)
上海复兴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明公司)签订了进口东芝牌空调机3000台的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CIF上海5万日元每台,1997年7月30日以前装运,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关于本合同项下货物发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纠纷,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复兴公司如约申请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三明通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7年7月25日,三明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到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日欧公司)的集装箱堆集场地,由日欧公司开出待运提单,三明公司要求日欧公司签发已装船提单,并向日欧公司出具保函,承诺愿承担因日欧公司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三明公司在待运提单上批注了“已装船”字样,注明日期为1997年7月25日。三明公司持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付款,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审查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向三明公司付款。
复兴公司取得提单后,即与天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提单项下的3000台空调机售给天地公司,合同约定交货期为8月10日前,逾期交货复兴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且天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天地公司逾期未能收到货物,即于8月15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复兴公司支付违约金。复兴公司以己方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
日欧公司签发提单后,因台风导致船只无法进港,于1997年8月20日才将货物装船启运,该项货物1997年8月26日到达上海港,通知复兴公司提货。复兴公司提货后发现空调机质量全部不合格,要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追回已付货款。
复兴公司遂以日欧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交货对其造成的损失。被告日欧公司答辩认为上海海事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货物迟延到港是由于台风造成,本公司不应负责;三明公司已出具保函,应对复兴公司的损失负责。
现问:
1、日欧公司的答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复兴公司是否应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3、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能否向三明公司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4、复兴公司所受损失应如何得到补偿?

十、(本题7分)
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1998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000克短少40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帐簿,发现从2月6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542千克。
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2月6日至4月20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21680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1000克9.4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407.60元的罚款。
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月5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203.8元。
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52条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王小二坚持要提起诉讼,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在这起可能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情况如何?
3、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4、现设,在王小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方败诉。被告方能否依据《实施细则》第52条,对粮油店重新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为什么?

十一、文书写作(本题10分)
根据下面的案例,代书一份上诉状
要求: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②诉讼请求明确、合法;上诉理由正确、充分;③文字通顺简炼,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说明: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998年5月,甲省A公司与乙省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卖给A公司洗衣粉40吨,每吨单价880元,7月30日以前交货付款,交货地点在A公司所在地火车站。
7月15日,B公司将货运抵本地火车站,恰遇铁路被洪水冲坏,货运中断,B公司即将货运回保管。同时电告A公司。同年8月10日,线路修通,货运恢复。B公司立即启运。8月18日运抵收货方火车站。
8月19日B公司通知A公司验货并付款。A公司以此时已过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收货。经双方多次洽谈,A公司提出,若要收货,价格必须减半。B公司拒绝降价,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为不被铁路部门罚款,B公司租用民房一间,将货暂存保管,同时继续与A公司交涉。
天有不测风云。8月25日,该地突降暴雨,B公司存货民房被洪水冲垮,洗衣粉被洪水淹没。灾后清点,仅残留13吨,且有变质现象。经鉴定只能以每吨700元降价处理。上列损失共计26100元。
B公司即委托律师向A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失时,货物尚在B公司管理之下,标的物尚未交付,A公司不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考虑到B公司的损失情况和A公司目前有能力和条件接受货物的情况,A公司应当以每吨700元的现价接受所余13吨货物。为此判决:
〔1〕26100元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2〕A公司接受B公司的13吨洗衣粉,每吨700元,支付B公司货款9100元,收货后一次付清。
〔3〕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元。
B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委托律师代为上诉。
现假设你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以上事实和法院判决为B公司撰写一份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