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 单项选择题
1.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
A. 25%
B. 30%
C. 45%
D. 5%
答案:A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
2.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于1994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5年3月底,乙方已缴清全部出资,甲方未缴付,虽经乙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经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中哪项正确?
A. 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赔偿责任
B. 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甲方在1个月内缴清
C. 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D. 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条。该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据此,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
A. 预提所得税
B. 企业所得税
C. 预付所得税
D. 预支所得税
答案:A
解析: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1款。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扬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只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方式。
4.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应当办理以下哪些手续?
A.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B. 向审指机关备案
C.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答案:C
解析: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
5. 下列关于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B.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C.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账户
D. 外资企业的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答案:C
解析: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4-56条。
二、 多项选择题
1.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B.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C. 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
D. 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2、-24条。
2. 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确定提取比例的基金有下列哪几项?
A. 企业储备基金
B. 企业发展基金
C. 职工奖励基金
D. 职工福利基金
答案:ABCD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7条。
3.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下列哪几项?
A. 非专利技术
B. 原材料
C. 场地使用权
D. 商标使用权
答案:ABD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哪些正确?
A. 合营企业的董事和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D.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该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长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协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 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采取下列哪种形式?
A. 总经理负责制
B. 董事会制
C. 联合管理制
D. 委托管理制
答案:BCD
解析: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该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