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五
一、单项选择题
1.A 参见《民法通则》第125条。
2.D 见《民法通则》第131条。
3.B 有奖单据的所有权已转移。
4.B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
5.B 见《民法通则》第53条。
6.A 见《民法通则》第16条。
7.A 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
8.B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
9.B 不同性质的债不能互相抵销。
10.C 共有财产的分割办法。
11.D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
12.C 见《婚姻法》第13条。
13.D 见《民法通则》第4条。
14.C 见《民事诉讼法》第22条。
15.D 《民事诉讼法》第48条。
16.C 考察合同相对性理论对当事人的影响。
17.C 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9条。
18.A 考察诉的类型理论。
19.A 见《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20.B 考察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
21.D 考察诉讼收费规则。
22.C 考察无过错责任对举证责任分配的
影响。
23.A 见《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24.A 甲某主观上有报复、伤害乙某的故
意,客观上实施了毒打乙某致其重伤的
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5.D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
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
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
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
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
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
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不予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6.A 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27.B 参见《刑法》第23条之规定。
28.B 参见《刑法》第27条之规定。
29.D 参见《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之规定。
30.D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1,B 参见《刑法》第23条之规定。
32.B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33.D 参见《刑法》第73条第2款之规定。

34.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
35.C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63条第(三)项之规定。
36.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
之规定。
37.C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
人的意见。
38.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3条至第45
条之规定。
39.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三)
项之规定。
40.C 参见《刑事诉讼法》有关第一审程序
之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41.AD 见《民法通则》第63条。
42.ABC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3.BD 见《民法通则》第66条。
44.BCD 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45.AC 见《民法通则》第66条。
46.AD 见《民法通则》第109条。
47.ABCD 见《担保法》第49条。
48.BC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
49.BCD 见《民法通则》第140条。
50.ABC 见《民法通则》第130条。
51.ABCD 诉讼时效的理论。
52,BCD 见《民法通则》第65条。
53.CD 见《担保法》第12、31条。
54.AB 见《民事诉讼法》第42条。
55.ABD 考察诉讼代理与诉权行使。
56.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57.BD 见《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32
条。
58.ABD 见《企业破产法》第15条。
59.A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
197条。
60.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41条。
61.AC 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9
条。
62.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212条。
63.AB 见《仲裁法》第2条、第77条。
64.AB 参见《刑法》第59条之规定。
65。BCD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

66,CD 《刑法》第83条第1款规定,有期
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
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
年。
67.AB 参见《刑法》第69条之规定。
68,AB 参见《刑法》分则第四章之有关规
定。
69,CD 参见《刑法》第246条之规定。
70.ABCD 参见《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
“走私罪”之有关规定。
71,ABD 参见《刑法》第382条之规定。
72.ABCD 参见《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有
关规定。
73.ABCD 参见《刑法》总则有关“缓刑”和
"死缓"之规定。
74.AB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
定。
75.AB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
定。
76.AB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
之规定。
77. AB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规
定。
78.B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
定。
79.A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
80.A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0条之规定。
三、任意选择题
81,C 善意取得。
82.A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83.C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84.B 依悬赏广告纯获利益。
85,A 乙已善意取得表的所有权。
86.B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
87.ABCD 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240条第2款。
88.ABCD 见《企业破产法》第9条、14条、
19条、24条。
89.ABCD 见《企业破产法》第11条、12
条,《破产法适用意见》第12—14条。
90.ABC 见《企业破产法》第28条、30—32
条、34条、37条。
91.ABD 见《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
第38条、《破产法适用意见》第75条。
92.ABCD 见《仲裁法》第26条。
93,AD 见《仲裁法》第26条。
94,A 参见《刑法》第86条之规定。
95.BCD 参见《刑法》第81条之规定。
96.AC 参见《刑法》第71条之规定。
97.AC 参见《刑法》第65条之规定。
98.BD 参见《刑法》第83条之规定。
99.C 参见《刑法》第193条之规定。
100.A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