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
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
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
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
的。
(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
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
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
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
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销。”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
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因而无效。
(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
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案例3
(1)先划分出刘杰的遗产为其夫妻财产
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其法定
继承人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和刘甜甜
4人,每人可分得遗产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有3间房屋、存款10000
元及继承刘杰的遗产7500元。依变更
后的公证遗嘱,3间房屋及10000元的
存款由刘玉继承,另外7500元由宋丽
华、刘玉和刘甜甜依法继承,各得1/3。
(3)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华、宋
双和宋宇继承。刘玉继承所得遗产为其
与宋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
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房屋1.5间,
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的10000
元中的一半500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
人继承人均分。
(4)若刘建民用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
嘱,则其后立的自书遗嘱无效,执行其前
立遗嘱,刘甜甜可得存款10000元和刘
建民继承刘杰遗产7500元中的1/3,即
2500元,共计12500元。
案例4
(1)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
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该厂厂长
自行决定申请宣告破产的做法是不合法
的。
(2)应由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有
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
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4)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
(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
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
选择权。
(6)该厂所欠建设银行1400万元贷款中的
1000万元,可以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
剩余的400万元,建设银行可申报破产
债权。
案例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
第5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产生之
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王明、李娜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主要有:
①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
送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
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文艺论
坛》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
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
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才应当裁定移送,所以,甲市A区人民法
院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B区人民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②B,区人民法院将《文艺论坛》杂志社和
记者玉石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
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
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
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
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
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
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玉石
为《文艺论坛》杂志的记者,与杂志社有
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
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杂志社为被告。
(3)李娜在一审程序中撤诉不会影响王明进
行诉讼。王明与李娜在本诉中是普通共
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
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一人的诉讼行为对
另一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李娜作为共
同原告享有诉权,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
是可以放弃的,而撤诉则是公民处分自
己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李娜处分自己
的诉权,不会影响王明主张自己的诉权。
综上所述,李娜在一审中撤诉不会影响
王明进行诉讼。
(4)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
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
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
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
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
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
上诉的权利。
(5)《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二审人民
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二审法院既要进行
实体审查,也要进行程序审查,但限于当
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之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0条的规定,本
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
如认为不当,应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
实后改判;
③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
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
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
的,也应予以纠正。
(6)尽管李娜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
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
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
审原告之一王明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
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
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0条的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
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
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
对李娜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
当或者改判,所以,尽管李娜未提起上
诉,也不能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
(7)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
或吞并,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
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因为抵销不
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并且赔
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
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案例6
(1)货主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
押该外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
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本案中,该外轮即
将驶离我国港口,如果办理起诉后再申
请保全,船方可能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
货主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货主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
施。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在
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是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措施。
案例7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而非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其他威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致人死亡场合)有相
同处:一是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二是都造成了
他人死亡的结果。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过
失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方面,如果过失
致人死亡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是过
失致人死亡罪,反之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王某的过失行为并没
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为:第一,王某是在自
家院内的房子窗上拉设电网,其行为发生地
不是公共场所。第二,王某的行为不会对不
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案例8
赵立新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何文月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
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
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需具
备的要件是:①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抚养
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②本罪在主观上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具有抚养义
务,也有抚养能力,仍拒绝抚养。犯罪的动机
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本罪侵犯的客
体为被遗弃的人的受抚养权利。④本罪在客
观上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
抚养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的,才
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
一个重要特征。
本案中,赵立新与何文月的行为都具备
了遗弃罪的主体、主观、客体要件,他们的行
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关键看遗弃.行为是否达
到“情节恶劣“程度。赵立新作为两女婴的父
亲,把两女婴送到医院后,不履行抚养义务,
特别是在医院的多次催找及新闻舆论的报道
下,依然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显然已达“恶
劣”程度,应该以遗弃罪论处。由于本身多病
等原因,何文月在遗弃两女婴过程中,情节较
为轻微,尚不够“恶劣”程度,可以不以遗弃罪
论。
案例9
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
效地执行法律。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
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规定,自
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直接受理
的案件范围方面是有明确分工的,在司法实
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管
辖。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哪个机关直接受理
的,哪个机关就应当依法管辖,不属于该机关
直接受理的,就不能管辖,否则就构成对其他
机关管辖权的侵犯,也就没有贯彻分工负责
的原则。对于自诉案件,法律明文规定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详细列举了哪些案件
属于自诉案件。对于其中第一项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包括五种罪:①侮
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②诽滂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③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
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④虐待罪(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对于这五
种犯罪,刑法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因此是典型的自诉案件,不能和公诉案件一
并提起公诉。因为两者不仅立案管辖不同,
而且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程序也是不同的。公
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案件的审理
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
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它代表的是国家
的意志,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则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的一审程序审理。而自诉案件是自诉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它代表的是自诉人
的意志,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
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对于自诉案
件,即便在开庭审理中,如自诉人主动要求撤,
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应允许,并且人民法院在
审理中可以对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除外)。这些
程序是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因此,如果将自
诉案件当做公诉案件起诉,无疑剥夺了自诉
人撤回自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也就不能
再进行调解了。
本案中,对于常某的盗窃罪,人民检察院
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常某的虐
待案,应告之常某的养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案例10
(1)凌某妻子应以原告凌某的名义,以其诉
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原告凌
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同时“98条”解释第11条的规
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
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
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
凌某妻子作为凌某的近亲属,依法可以
作为原告凌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
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
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本案虽然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
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
行为。所以,本案应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由相对人选择,
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
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
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
求,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属行政诉讼与
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
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
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
按不同性质的请求分别立案,但由于赔
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
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
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
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