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六
一、单项选择题
1.B 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A 特定物与种类物。
3.D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4.C 见《民法通则》第127条。
5.A 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
6.A 见《担保法》第49条。
7.C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8.B 相邻关系。
9.D 见《民法通则》第63条。
10. D 见《民法通则》第92条。
11.B 见《民法通则》第11条。
12.B 见《民法通则》第127条。
13.B 《民法通则》第126条。
14.D 见《民事诉讼法》第51条、201条。
15.D 见《民事诉讼法》第48条。
16.B 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84条。
17.C 见《民事诉讼法》第134条。
18.B 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19. A 见《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20.A 见《民事诉讼法》第76条。
21.D 见《民事诉讼法》第182条。
22.A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82条。
23. C
24.B参见《刑法》第58条、第47条之规定。
25.B参见《刑法》第233条、第15条之规定。
26.B 参见《刑法》第262条之规定。
27.B 参见《刑法》第246条之规定。
28. B 参见《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之有关
规定及有关“共同犯罪”之原理。
29.C 参见《刑法》133条之规定。
30.A 参见《刑法》第272条、第384条之
规定。
31.C 参见《刑法》第247条、第234条之规
定。张某非司法工作人员。
32.B 参见《刑法》第260条之规定。
33.C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
交途径解决。
34.B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款之
规定。
35.B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
36.B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
之规定。
37.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
38.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
39.C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人
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
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0.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7条之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41. AC 见《民法通则》第93条、《民法通则
意见》第132条。
42.ABC 见《担保法》第82条、87条。
43.BCD 见《民法通则》第12l条。
44.AD 见《民法通则》第72条。
45.CD 继受取得。
46.ABCD 共有财产的分割。
47.ABCD 联营。
48.AD 见《民法通则》第59条。
49.ACD 见《担保法》第49条。
50.CD 见《担保法》第12、19、31条。
51.BCD 见《民法通则》第140条。
52,CD 见《担保法》第69条。
53.CD 见《担保法》第84条。
54. ACD 见《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事
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8条。
55.AC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结
构与诉讼地位,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56.ABD 见《民事诉讼法》第57条、58条。
57.BCD 考察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58.BCD 考察离婚诉讼程序的特点。
59.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60,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61.B1)。
62.ABD 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44
条、第152条。
63.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17条。
64.BC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
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
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5.BCD 参见《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
之规定。
66.ACD 参见《刑法》第29条之规定。
67.ABCD 参见《刑法》第243条、第246
条、第260条。
68.ACD 参见《刑法》第247条、382条及
刑法分则第九章之规定。
69.ABC 参见刑法学教材。
70.AB 参见《刑法》第26条之规定。
71.ACD 参见《刑法》第384条之规定。
72.ACD 参见《刑法》第160条之规定。
73.ABC 参见《刑法》第338条、第339条
之规定。
74.AB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
定。
75.AB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
定oo
76.B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5、156条
之规定。
77.AB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
规定。
78.AB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之规
定。
79.B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3条、203
条之规定。
80.A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

三、任意选择题
81.D 见《民法通则》第68条。
82.A 甲系善意占有。
83.D 见《民法通则》第131条。
84.ABC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85.ABCD 见《民法通则》第55条。
86.B 见《民法通则》第92条。
87.ACD 考察合同的变更。
88.ABC 见《仲裁法》第16条、19条。
89.B 见《仲裁法》第19条。
90.BD 见《仲裁法》第58条。
91.CD 见《仲裁法》第58条、62条。
92.B 参见《刑法》第224条之规定。
93.A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
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第
一,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
行为;第二,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
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其一,目
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其二,目的行
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三,复杂的牵
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
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94.ABC 参见共同犯罪之有关规定。
95.A 参见《刑法》第312条之有关规定。
96.BC.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
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见
《刑法》第406条之规定。
97.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
定。
98.AB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
款、第171条第2款、第176条之规定。
99,AB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71
条之规定。
100. C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