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田某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其订
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
使合同生效,因此该合同尚未生效,属于
效力未定的合同。
(2)田某的父亲有权对效力未定的合同追认
或撤销。
(3)《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
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
认。”本案中,田某购买文具,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需其父追
认即自行生效。
(4)可以。《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合同被
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百货大楼有权撤销合同。
(5)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田某
与其亲戚恶意串通,损害百货大楼利益,
应依法认定无效。
案例2
(1)不能。王某退休已超过1年。
(2)不能。专利权转让必须向专利局登记和
公告后才能发生效力。
(3)不能。因为二人未对专利技术开发提供
重要的、实质性的帮助。
(4)1993年6月9日前。
(5)该公司对该专利技术享有先使用权,不
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6)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
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
必要准备,并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
造、使用。
案例3
(1)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有关规
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
具有法律效力。刘英所立口头遗嘱,由
于周红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
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故而无效。
(2)有。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
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周峰作为刘
英夫妻的养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3)合法。《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
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本案中,王月放弃再婚的权利,主
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对刘英
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英的遗产。
(4)有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引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
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周明
作为先于被继承人刘英死亡的儿子周进
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周进有权继
承的刘英遗产的份额。
(5)本案中,刘英的10万元遗产,张某接受
遗赠可获得2万元,其余8万元由王月,
周明、周峰和周红均分,每人可得2万
元。
(6)不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
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
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
中,张某在知道受遗赠的第三个月才表
示接受遗赠,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放
弃受遗赠,不能再获得遗赠。
案例4
(1)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
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可
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
利。在本案中,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
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
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
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
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些并不知晓,因
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享
有票据权利。
(2)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
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
见,家电商场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
手发出追索通知是合法的。
(3)合法。《票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57
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
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甲作为
承兑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
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
(4)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
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
陷,背书也合法,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
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
占有,尽管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
于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票据因完全
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
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裁定时不木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家具
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
案例5
(1)甲区、乙区、丁区、戊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所
以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水泥门;被告:汽车队;第三人:工
业公司
(3) 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阶段柯申请回
避。
(4)如果贸易货栈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
其参与诉讼;若没有,则中止诉讼。
(5)反诉不能成立
因为本诉与原诉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
事实。
(6)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
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
判决。
(7)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8)①此案不应独任审判,应组成合议庭审
理。
②是否进行调解,不应由审判人员决定,
而应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王某
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③二审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
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和有关事实、
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案例6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必须
满足的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
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本案的案由是王某拖欠与张某签订
的劳务合同的酬金,而张某之妻赵某并
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她与本案无直接
利害关系。所以,赵某的起诉不符合上
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另外,本案还须追加被告。《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本案中,王某从原工作单位停
薪留职,其经营的饭店虽然以原单位的
名义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实际是个体
工商户。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装潢饭店的
合同,虽然是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签订的,
实际也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赵某
以王某原工作单位安徽某县供销合作社
为被告,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应为本
案的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
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
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迫加的当
事人参加诉讼。
(2)《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2条规
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
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果赵某再次起
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值得注意
的是,赵某只能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起诉,张某是原告,赵某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
(3)《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规
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
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
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张某仍想通过诉讼程序追索酬金,
可以以向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4)《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
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
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
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
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
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案
中,张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
中仅写明“全权代理”,因此,其委托代理
人赵某在诉讼中无权变更诉讼请求。
案例7
仇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按一罪
处理。理由是: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
非法剥夺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本罪的动机可
以是多种,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
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为。这里的“拘禁”是指用捆绑、禁闭等方
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自由。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
会公德,聚集多人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在
主观上具有聚众淫乱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聚
集多人进行淫乱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
低他人人格,破杯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本罪在主观上具备贬低他人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的自的,在客观上具有公然贬低他
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是
指在公开场所。
本案中,虽然“当着许某的面和盛某发生
性关系”,但仇某主观上不具备聚众淫乱的
目的,因而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同时,仇某为
了报复被害人,发泄怒气,对被害人进行“折
磨”,因而“在主观上具备贬低他人人格”的目
的,但仇某侮辱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发生在
公共场所,即不是“公然”的,因而不构成侮辱
罪。因此,仇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仇
某为了发泄怒气,从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4
时一直非法剥夺被害人的自由。
案例8
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伍某某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伍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盗窃未遂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
遂,只有在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
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量刑。
本案中伍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
程度,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伍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转化
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
劫罪必须具备: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
窃、诈骗或者抢劫行为。②行为人必须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
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
或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还处在被追捕的过
程中。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伍某某首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又
当场使用暴力,而且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
了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因而,伍某某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
案例9
不能。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
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
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
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
可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并且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
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
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按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上
诉,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
院即县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即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由于一审判
决是由县法院作出的,市法院改判此案应属
于提审,所以市中级法院应按照第二审程序
进行审理,其所作的新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被
告人不能上诉,市检察院也不能按照二审程
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抗诉。
案例10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
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
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违法事实
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
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
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
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
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
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邓某在适
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
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
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阮某、高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
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
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
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
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
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邓某实施处罚
后,没有纠正阮、高二人的违法行为,而
是让其到别处去吵,自己则开车离去。
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
精神。
(3)《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
其执行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
第38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
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本案中,邓某作出的罚款决定显
然不属于可自行收缴的第一、三种情况,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则邓某自行收缴的行为
合法,但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收据;如果本案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则邓某无权自行收缴罚
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