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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刑法考点提示
新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在形式上编入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是一部统一、重要的刑法典;在内容上对原刑法亦有一定的改动。新刑法对原刑法的修改、补充,应予充分注意;对刑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也应予充分注意。主要为: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0月8日、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下半年,有一些机关报的司法解释陆续施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8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2日);等等。
刑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5条),这是新增加的规定。
(二)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第6条——第12条)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效力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新刑法扩大了属人管辖的范围(第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办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对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新刑法还编入普遍管辖的规定(第9条),亦应注意。
(三)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3条——第31条)
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是总则的核心内容,均应记忆并能综合运用。
1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是构成任何犯罪的要件,又被称为罪过的两种形式。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应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
2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新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7条);新刑法还增加了限制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第18条第3款),应予注意。
3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两点重要修改:(1)放宽了“必要限度”的标准(第20条第2款);(2)对针对暴力犯罪的防卫问题,作了特别规定(第20条3款)。总的是为了有利于防卫人。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态。(1)既遂是以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为基准的犯罪完成形态,必须根据分则关于它的具体规定,分别掌握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的条件。预备与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中止可发生于从预备开始到既遂之前,在准备犯罪以后、“着手”实行这间自动停止犯罪的,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间中目的,则实行阶段的中止。中目与预备、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停止或未达于既遂的原则不同。(3)适当注意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新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有修改,根据是否造成损害,分别规定预见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
5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尤其应注意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以外的其他罪行的,应单独负责,其他没犯此罪的共犯不对此罪行负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划分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6和作用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每一参与共犯的人原则上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体共犯均应负既遂的责任;在财产犯罪中,对首犯或主犯按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从犯按共同犯罪的总额适用刑罚。第二层含义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认主犯、从犯、胁从犯,以便函相庆地运用法定处罚原则。(4)教唆人构成犯罪。罪名按教唆的犯罪确定,如教唆人接受并实施犯罪的,二者形成共犯。注意教唆犯与某些具体犯罪的关系:传授犯罪方法罪、笄、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等。(5)共犯与身份。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帮助他人实施特殊主体犯罪的,可以成立共犯,如与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共犯论处等。
关于共同犯罪,新刑法有以下修改:(1)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和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第26条第2、3款);(2)规定了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第26条第4款);(3)取消了对主犯一般从重处罚的规定(原刑法第23条第2款);(4)取消了“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原刑法第25条)。
6单位犯罪的规定(第30条——31条)新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两罚制”但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指“单罚”的规定。
(四)刑罚的一般规定(第32条——89条)
1死刑与死缓的规定,尤其是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可忽视。
2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范围、刑期和执行的规定(第50条——54条)。
3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缓刑、减刑、假释运用的条件。尤其应注意:适用缓刑在刑种、刑期上斩限制,减刑的限度、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此外。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注意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数罪恶并罚,重点掌握限制加重原则,了解审判前的数罪恶并罚、漏罪的、并罚和新罪的并罚三种情况,以及漏与新罪并罚的差别。
关于刑罚,新刑法有不少小的改动,应予注意:
1增加了管制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的事项(第39条)。
2将拘役的最低斯限由15天改为1个月(第42条)。
3取消了对已满16岁不满18赠的人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原刑法第44条,新刑法第49条。)
4明确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核准执行死弄的条件:有无“故意犯罪”(第50条)。
5对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应当随时追缴”的规定(第49条)。
6严格了“酌定减轻处罚”的程序(第63条第2款),须经最高法院核准。
7处长了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由“3年内”改为“5年内”,(第65条)。
8将处首和立功分别规定,并适当放宽了从灾区处理的幅度(第67条、68条)。
9啬规定了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的事项(第75条、第84条)。
10严格了因特殊情况不受法定执行期限限制假释的程序(第81条)。
11增加了对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第81条第2款)。
12对诉讼时效处长问题作了新的规定(第88条)。
(五)刑法分则
新刑法分则对原刑法有较大改动,由八章增至十章,其中新增二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一章,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内容并入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罪中;他离一章:将贪污贿赂犯罪独立出来,单立一章;改动第一章章名,即将反革命类罪名取消,设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
新刑法分则条文大幅度增加,由原刑法的103条增至351条,增加内容的主要来源是单行刑事法和附属刑法,此外,也有一些根据新情况增加的新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民族伊恨罪、洗钱罪恶、非法侵入计算机住处系统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编造并传播交易证券虚假证券信息罪恶、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等。
新刑法另一重大变化是分解了原刑法中比较笼统的犯罪如流氓罪恶、投机倒把罪恶、玩忽职守罪,因此流氓罪恶、投机倒把罪因被分解为多种其他犯罪,这两个罪名已不复存在。玩忽职守罪恶也被分离出许多具体的内容,应注意法条竞合关系。
新刑法分则法条的增多,对定罪量刑规定的具体化,法条竞合问题突出,如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的犯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恶等的区别;玩忽职守罪(第397条)与其他特定类型的玩忽职守罪恶的竞合关系。
新刑法分则的变化较大,难以一一枚举。应从头学习,重点还是放在常见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方面。
应全面掌握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其中应特别注意:
1转化的抢劫罪,抢劫罪的结果加重。
2盗窃罪与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恶的区别,盗窃与侵占贪污的区别,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注意:“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假冒商标罪等含有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诈骗罪与公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含有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5敲诈勒索与抢劫罪及绑架罪的区别。
6杀人罪、伤害罪与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区别。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徇私枉法罪、伪证罪的区别。
7重婚罪恶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客观方面的区别。
8虐待罪与遗弃罪、伤害罪的区别。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与拐骗妇女儿童处罚有关的罪数问题。
10强奸罪胶其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问题。
其他章中应重点掌握的犯罪有:
1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应注意上述责任类型的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们与失火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通讯设备罪等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过失犯罪的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犯罪的区别。
3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控、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区别。
4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之间的的区别。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6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恶关系。
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
8传播性病罪。
9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10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11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12由对流氓罪分解而新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欧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猬亵和童罪、聚众淫乱罪等。
在刑法修正案及重要司法解释中应重点掌握的犯罪有:
1妨害清算罪,加入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并增加单位犯罪的主体(第162条第2款)。
2徇私造成破产、亏损罪。注意;“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重处罚,并在主体中增加“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168条)。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将期货交易增加进去(180、181、182条)。
4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第3款)。
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注意司法解释的客观表现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6组织、利用地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之罪、注意司法解释中的行为方式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迷信方法进行其他犯罪的情形。密切关注司法解释。
8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等、单位行贿罪。注意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惩的行贿的犯罪行为”以及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9单位犯罪、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以及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10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
本文提示了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应予重视的问题,因篇幅及水平所限,难免有所遗漏,希望读者不要因此而放弃较为全面的复习。尤其是刑法分则有较大的变化需要全面学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律考的重点与题型有很大关系。如是以案例为主的题型,则重点在犯罪总、分论部分,且对综合理解、运用能力要求较高,而对以记忆主为的刑罚论的内容则很少涉及。如是综合性的题型,则需要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记忆,刑罚论部分也不容易忽视。要培养较高的应试能力,仅凭对考试指南的掌握是不够的,应使用一本较好的刑法教材,并适当看一些案例和做一些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