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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法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94条。从历年的考试来看,新法一般出题较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对《立法法》,注意力要放在客观题上面。即使有案例题,也只是对“有关规定”的“图解”,归根结底还是要掌握法条。以下要点应当注意:
(一)立法法的适用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2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第四章第二节”规章“,但不限于该节。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含义及其之间区别。
1含义。
2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事项不同;(3)程序不同;(4)效力不同;(5)适用区域不同。
(三)法律
1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佃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共10项内容,见〈立法法〉第8条)。
3授权立法。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受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法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除外。应当注意:(1)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就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授权制定法律;(2)3有些事项可以授权,有些事项不能授权;(3)被授权机关不复员将权力转授;(4)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4全国人避代表大会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与讨论,不同层次的审议。(3)表决。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三次审议制。(3)表决。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4)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四)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表决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效力。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肯有同等效力。
(五)行政法规
1立法主体。国务院。
2立法事项。
3立法程序。
(六)地方性法规
1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须报批)。
2立法事项。
3实施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在经济特区范围内。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立法主体。
2批准程序。
3变通规定。
4公布。
(八)规章
1制定主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2规定的事项。
3公布。
(九)效力关系
1一般效力层次:(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法规;(5)规章。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痛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3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
4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5冲突时裁决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变、撤销。
1改变、撤销事由。
2撤销、改变权限。
(十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
(十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和建议审查。
1提出审查、建议审查的事由。
2提出审查的机关。
3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
4审查程序和撤销。
(十三)军事法规和规章
1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
2军事规章的制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