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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合伙企业法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7年8月1日开始施行。〈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同属于企业法的范畴,主要对合伙企业不则于公司等其他企业形式的特征作出了规定。合伙是企业组成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企业组成、经营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企业形式之处。合伙企业法〉重点把握合伙和合伙企业的特征,掌握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1)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2)在中国境内设立;(3)订立合伙协议;(4)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合伙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6合伙协议的内容。
7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8合伙企业的财产。
9合伙人转让或出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条件:(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
10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谁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各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对内对外效力。
11合伙人的营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0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12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分担方式。
1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和清偿方式。
14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权债务的区分。
15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6合伙人退伙的条件。
17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18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
19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和清算公式。
20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人、清算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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