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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提示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现代竞争法的内容。竞争法被称为国家的“经济宪法”或整个经济法的“基石”。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构成。各部分重点为:
(一)总则
1该法立法宗旨为: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适用的主体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是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时应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所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体现了对这些原则的违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就是依据上述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妨碍市场机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包括一些垄断行为。
2法定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律考的重点所在,考生应从行为的法律含义与表现、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三个方面来复习与把握。(1)假冒及仿冒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椟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伤脑筋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其中有些行为类型已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中有规定,这是法之间的交叉现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2)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该种行为的表现及与回扣、折扣及佣金的区别。(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虚假宣传的媒体主要是广告,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需注意的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是该行为的主体。(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以及侵犯行为的表现形式。(5)不正当奖售行为。该行为有欺骗性的、利用奖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及最高奖项超过5000元的三种表现方式。(6)商业诽谤行为。这种行为的侵犯对象为他人的商誉。(7)公用企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者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优势限制、排挤其他竞争者。(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这实质上是行政性垄断行为。(9)压伦排挤竞争行为。注意在四种情况下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0)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上述(1)——(6)为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为过度竞争。(70)——(11)为限制竞争行为,实为竞争不足。
(三)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有两类:
1行政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体现为对被侵害经营者的赔偿。被侵权者因调查侵权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列入赔偿额中。
2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对假冒商标、商业贿赂、销售伪劣商品等行为,若性质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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