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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下面附“《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览表”,供参考。
《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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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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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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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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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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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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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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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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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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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即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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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尚未生效(指未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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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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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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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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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从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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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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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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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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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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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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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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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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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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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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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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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追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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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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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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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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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利假疵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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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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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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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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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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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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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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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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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第219条、第224条、第248条、第337条、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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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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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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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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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合同(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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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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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合同(委托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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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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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法定事由的“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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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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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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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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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用水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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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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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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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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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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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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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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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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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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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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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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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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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的留置权(不动产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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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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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纪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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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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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纪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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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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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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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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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揽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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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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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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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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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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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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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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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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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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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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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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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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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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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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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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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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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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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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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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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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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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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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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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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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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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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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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运合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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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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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合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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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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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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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时的法定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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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的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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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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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揽合同的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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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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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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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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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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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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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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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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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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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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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储合同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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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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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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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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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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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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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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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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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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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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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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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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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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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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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3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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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纪合同在关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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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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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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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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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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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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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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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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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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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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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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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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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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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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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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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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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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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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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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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5、205、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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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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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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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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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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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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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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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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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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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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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57、227、228、256、257、298、309、338、384、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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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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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6、230、248、259、286、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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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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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轻过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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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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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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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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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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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偿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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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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