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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证券法考点提示

〈证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证券法〉是新的立法,所以考生应当特别重视。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是表彰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证券的种类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但是基于证券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证券法不但要体现这些原则,还要突出强调这些原则。 (三)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债券的发行应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可以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应当注意代销和包销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四) 证券交易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抽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上市交易必须根据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掌握证券上市交易申请提应提交的文件和应公告的事项。 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

应掌握禁止内幕交易,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各种禁止的交易行为。

应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即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及其程序。

(五) 证券交易所

应掌握证券交易所的性质,机构设置,停牌停市的条件等。

(六)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应掌握设立这两类证券公司各自所应具备听条件和业务范围。

(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应掌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伯设立条件和职能。

(八) 证券业协会

应掌握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职责。

(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应掌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十)法律责任

应掌握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