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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刑事诉讼法考点提示

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怎样进行,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命题时,刑事诉讼法应作广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法试卷中占比较重要的位置,题量和分数比例较大,因此,考生必须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对刑诉法修改后的在关司法解释,应高度重视,特别是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设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应重点掌握。

考生在刑事诉讼法的应试中,以下内容是应该重点掌握的: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两审终审、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管辖中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回避的概念、理由和人员范围;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证据的概念、分类和种类,证明对象、要求和证明责任,证据的审查判断;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提起公诉的概念,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包括分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和抗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死缓案件的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以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原则;管辖的概念和回避的程序;期间;立案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侦查的概念、侦查方法、侦查终结;执行的概念,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考生对这些内容也应该有所了解。

考生还应该特别注意,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所作的重要的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达110处之多,调整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十个方面:

1补充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的原则;对刑事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

2调整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管辖的原则,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提前了选题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对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4完善了强制措施。增加了拘留的条件,延长了拘留时间,修改了逮捕条件。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财产保,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5延长了羁押期限,完善了侦查措施,如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作了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拘留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措施。 6完善了公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7完善了庭审方式。强调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增设了简易程序。

8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发挥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作用,完善了监督措施和手段,包括强制措施执行和变更的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监外执行的监督、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完善了控诉制度。

9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对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规定了解决的途径,台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确定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的原则,对解决超期羁押、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

考生对以上内容应特别加以注意和掌握外,还必须对法律条文认真阅读和加以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是本学科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考生对以下内容必须有所熟悉和领会:全国人大《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答复(二)(三)。此外,考生还必须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批示、答复等。 同时考生还应注意,在1997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当然,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务是更为丰富的,远不止我们所列的内容。单从考生应试的角度来讲,首先应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具体诉讼程序,就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加以认真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多进行案例分析,以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本学科应试中能否取得优良成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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