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考试培训网
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概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在律考中明显处于未流角色,平均公值每年不足1分,故我们这里令生产力述之。
首先应明白这两上条例之间的关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之一种,且两个条例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又加之前者是"后法"后者是"前法",故公司法从登记时应优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件》。只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云消雾散规定的事项,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但对于未忙乱制为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大企业法人而言,如一些厂、场、矿、商店等传统企业法人,其工商登记进仍只能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从历届试题看,往往更侧重于考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近年来,鲜有考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故我们在叙述时以前者为主,若不特别标明,本章的法条即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法条。
一、重点法条:
第6条。
第7条。
相关法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即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考试频率最高的内容。应注意准确识记。
1、 掌握国家工商局与省级工商局的登记级另管辖规则。
2、 注意并归纳总结以上两个条文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在叙述上的差异。
不要混淆:
最易引起混乱的是第6条第(三)项与第7条第(三)项,请仔细分辨其差异。
二、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
意思分解:
1、 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2、 重点了解第12条有关住所的知识点:
(1) 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
(3) 公司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则:住所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
三、重点法条:
第14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 了解设立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仅规定了"三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2、 保留期6个月。
3、 保留期内禁止两类行为:
(1) 用于经营活动;
(2) 转让。
四、重点法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86条、第187条。
意思分解:
《公司法》第186条对公司减少资本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187条对增加资本的规定十分简单。考生可重点了解一下本条第2款有关公司增资的登记程序。
五、重点法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3条。
意思分解:
有关分公司登记的规定可算是本条例的又一考试重点,应注意:
1、 分公司法律特征、区域位置:
(1) 分公司设在公司住所以外;
(2) 分公司无企业法人资格(本法第39条,《公司法》第13条)。
2、 分公司登记的地域管辖及级另管辖(第40条)。
3、 第41条第3款之分公司经营范围限制:不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六、重点法条:
第62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25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关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两个6个月之规定,完全重复了《公司法》第225条之规定。
本条之规定不同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关于"6个月"和"1年"的规定,两个规定存有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