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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首次列入律考,可算是律考法律、法规家族中的新成员。但该法内容简单,分值应在1--2分之间,故又可算作律考法律、法规家族中的一个小弟弟。
该法共6章48条,内容不多,且法条简单。从法条的可考性来看,也是属于较差的,。第1章"总则"部分(第2条除外)、第5章"法规责任"(第36、46条除外)以及第6章"附则"部分(第47条除外)均不具有可考性。其余章节,包括第2、3、4章共计25个条文(第8--32条)的可考性亦属一般。相对重点法条有第8、11、13、14、16、20、26--32条等。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47条.
意思分解:
1、 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1) 一个自然人投资;
(2) 财产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
(3)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 非法人营业性组织(企业)。
2、外商独资企业不属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范畴。
二、重点法条:
第8条.
第16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1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对第2条的进一步注解。值得注意的是依第16要,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第17条,个人投资财产于个人企业后,并不转移所有权,独资企业本身无独立财产权。
三、 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8条.
第28条。
第31条.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5、6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进一步注释。
1、 依第18条及第31条,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投资的,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 了解第28条的除斥期间规定。
四、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 第13条之规定乃是一切企业立法之共同准则,即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时成立。
2、 分支机构的登记地为分支机构所在地。
3、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最终由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承担。
五、重点法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38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本法之难点,应予准确理解:
1、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契约关系(第19条第2款),故投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款)。
2、受托人、被聘用人依委托合同应尽到诚信、勤勉义务,具体体现为第20条所列的10项义务,重点掌握第(三)、(五)、(六)、(七)、(八)项义务。
3、受托人、被聘用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38条)。
4、依第19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模式三种:
(1) 投资人自行管理;
(2) 委托管理;
(3) 聘用他人管理。
六、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七)项;《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七)项。
意思分解:
个人独资企业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不仅有拒绝,也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七、重点法条:
第26条。
第27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4种具体情形(第26条)。
2、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的选任:
(1) 投资人自行担任;
(2)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3、掌握第27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
八、重点法条:
第30条.
第29条。
意思分解:
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能力仅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范围;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合伙企业并无分别。
九、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
意思分解:注意本条的两个"6个月"的期间规定,结果都是吊销营业执照。
十、重点法条:
第43条.
意思分解:
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优先于行政罚款与刑事责任的罚金,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十一、重点法条:
第46条。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项;《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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