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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概 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律考中显然是一部小法。从近几年来的考试情形看。平均每年考0.5左右。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面玲珑次会议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但本次修正的幅度很小,仅仅涉及到19、20条。因此不难预见,今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律考中的地位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修正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仅仅有27条,重点法条计有10余条。因此本法复习的任务也很轻松。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意思分解:
1、 依本条第1款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2、 依第2款之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中国法人。注意在这一问题上两上企业的差别。
二、重点法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考生应有所了解。
1、 国家鼓励举办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类型有:
(1) 产品出口的;
(2) 技术先进的;
2、 设立合作企业采审批制(第5条)。
3、 中外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第6条)。
三、重点法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意思分解:
1、 中外合作者的合作条件包括哪些?(第8条)。
2、 逾期不履行出资及提供合作条件义务的责任(第9条)。
3、 注意第10条的内容:一方转让权利义务,不仅需经他方同意,还须报批,始能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律考重点,应予详细掌握。
1、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即是最高权力机关。
2、合作企业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设联合管理机构。
3、掌握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职。
4、总经理采任命制或聘任制。
5、重点注意第2款;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相关程序:
(1) 管理机构一致同意;
(2) 报批;
(3) 办理变更登记。
五、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条是对合作企业财务方面的监管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在中国境内设会计帐簿,这是一强行性规定;
(2) 应当在允许的金融机构上开立帐户;
(3) 可几境、向外金融机构借款,但中国人民能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
六、重点法条:
第19条。
意思分解:
本条即本次最新修订的条文。修订的要点主要是在"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前加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字样。
七、重点法条:
第21条。
意思分解:
第21条第2、3款是律考重点,外国合作者行回收投资制度,是中外合作企业法上独有的制度,中外合资企业法没有此项规定,应注意区分。
八、重点法条:
第24条。
意思分解:
注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未明确限定合作期限,而授权中外合作者自由协商并在合同中订明。
另外,注意本条关于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的规定:提前180天提出申请。
九、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合同法》第126条第7款。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律考重点,应予掌握。
1、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1) 协商;
(2) 调解;
(3) 仲裁;
(4) 诉讼。
2、 注意:若中外合作者提交仲裁时,可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提交到中国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并无仲裁的专属管辖。
3、 但若提起诉讼,则属专属管辖之列,必须向中国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注意不论在哪里解决争议,合同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均适用我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