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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中外企业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于同年列入律考范围。但从最近几年的考试情况看,本法在律考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年均还不及1分。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本法的修正案。我们认为,考生在复习好本法传统的重点内容的同时,应重点注意修正的条文的内容。
另外,在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通过之前,1990年10月2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仍然适用;当然,与《外资企业法》修正案有冲突的条文除外。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8条。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第19条;《公司法》第199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外资企业的概念,特别注意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第2条)。
2、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样,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为法人,也可不为法人,这一点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若为法人的,则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重点法条:
第3条。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第4--6条。
意思分解:
1、 首先应注意,本条内容经营了修正。旧法中"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字样,改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的字样。考生应了解这一立法政策上的变化。
2、 至于《实施细则》第4--6条关于禁止、限制和不予批准的外资企业类型,应予以了解。
三、重点法条:
第5条。
意思分解:
本条之规定,同样见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应注意:
1、 我国承诺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
2、 惟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之特殊情形下,对外资企业始可实行征收。征收时应遵守;
(1) 依法律程序;
(2) 给予"相应"补偿而非"适当"补偿。
四、重点法条:
第6条。
第7条。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系一般了解性规定,应了解:
1、 我国法对外资企业的设立采审批主义(第6条及《实施细则》第13条)。
2、 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五、重点法条:
第9条。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第19、21、22条。
意思分解:
主要掌握《实施细则》的第21、22条。即:
1、 我国法对外资企业采认缴资本制(《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
2、 外资企业不得减资,系刚性规定(《实施细则》第22条)。
六、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5条。
第18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内容本身并不具可考性,但是,这三个条文都经过了修正,其修正部分的内容应予了解。
1、 第15条去掉了旧法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限制。
2、 第11条去掉了旧法中"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3、 第18条去掉了旧法中"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七、重点法条:
第22条。
意思分解:
应了解本条内容,主要注意关于180天的期间规定。
本法提示:
除以上各个重点法条外,考生还应掌握《实施细则》第31、32条的规定。这两个条文确立了外资企业的折衷授权资本制规则,这也是我国法上惟一关于折衷授权资本的规定,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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