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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概 述
保险法每年分值在3分左右,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从历届试题来看,其考查重点十分明显,几乎全部集中在法典第2章"保险合同"的规定上,其余章节鲜有涉及。在保险合同中,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试题颁平分秋色,而关于二者相区别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则是考试的热点。
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同《合同法》关联密切,我们在解说中已经注意了这一点。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5条。
第6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商业保险概念(第2条);
2、 保险业务特许经营,非经许可,不得经营(第5条);
3、 强制境内凤保制度(第6条)。
二、重点法条:
第12条。
第1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11、21条。
意思分解:
1、 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的民事主体温表很多,一定要弄清楚保险当事人(保证人、投保人),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有所指及他们之一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等概念(第9、11、21条)。
2、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第12条),附期限的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第13条)。
不要混淆: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三、重点法条:
第14条。
第15条。
意思分解: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注意第34条两个例外),而保险人无此权利。
四、重点法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9、41条;本法第17、30条。
意思分解: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又是格式合同,所以强调当事人双方的说明、告知义务。
1、 保险人应履行说明条款义务(第1款),否则,免除责任条款不生效力(本法第17条,《合同法》第39条)。
2、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款);若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是应区分第3、4款两种情形;
(1)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不退费;
(2) 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可退费。
3、注意第30条的合同解释规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五、重点法条:
第2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1、24、39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关于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应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有义务核实责任:应赔偿的,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第1款),否则,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不应赔偿的,发出拒绝通知书(第24条)。
另外,掌握"保险金额"概念(第4款):保险金额可能低于、等于保险价值,但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六、重点法条:
第26条。
意思分解:
掌握寿险与其他险的赔付请求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不同甘共苦(5年与2年)。
不要混淆:
本条中"5年"与"2年"的规定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注意该期间的起算点。
七、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4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为律考重点,内容十分丰富,庆注意谎报与制造保险事故的责任是不同的:
1、 谎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费(第1款)。
2、 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负赔付责任,但不退费问题上有例外(第64条)。
3、 本条第3、4款是对谎报保险事故责任的进一步阐述。
八、重点法条:
第28条。
第29条。
意思分解:
综合第28、29条可看出,再保险人法律关系存在于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而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并无干涉(合同相对性规则),故以上三个主体与再保险人之间并无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九、重点法条:
第33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0条。
意思分解:
1、 保险合同变更分为主体变更与内容变更,后者包括协议变更(T经20条)以及通知变更(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引种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投保人通知保险人即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又自然资源单方变更)。
2、 合同主体变更即指第33条规定,这里强调须经保险人同意。
3、 一定掌握第34条不得解除的两类合同。
十、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第3款、第37条。
意思分解:
1、 危险程序增加时,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保险人有两个权利(第1款):
(1) 要求增加保费;
(2) 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免责(第2款)。
3、 投保人、被保险人负保障安全责任(第35条第3款)。否则,保险人的权利与第36条第1款同。
4、 与第36条相对应,危险程序或保险价值减少时,应降低保费用(第37条)。
十一、重点法条:
第38条。
意思分解:
严格区分保险费责任开始前与开始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区别。
十二、重点法条:
第39条。
第4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律考传统的难点和重点。
1、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之关系:前乾高于后者的部分无效;低于后者的,依比例确定赔偿额。
2、 第40条第2款、第39条第2、3款规定同样适用于重复保险,以防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
3、 区别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第29条)。
十三、重点法条:
第41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被保险人的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见《合同法》第119条)。
2、 重点掌握第2款:
(1) 为减轻损失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2) 该费用数额在赔偿额以外另行计算;
(3) 该费用数额不得超过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要混淆:
本条最后一句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是拽"为减轻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而言的,而非指"该费用加赔付额"。
十四、重点法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5、67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是迄今为止律考中考试频率最高的法条。的确,有关保险赔偿代位权的规定实在太重要了。
1、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即获得被保险人抽让渡的相应的保险标的权利(第43条)。
2、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能在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与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之间择一行使(第44条第2、3款),请注意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第67条)。
3、 在前种情形下,一旦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即获得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代位权(第44条第1款)。
4、 正由于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请求权,故有第45条之保障性规定。
5、 特别注意第46条的两层意思:
(1) 被保险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损害行为迁居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对以上成员(人员)仍有代位求偿权。
(2) 以上成员(人员)其他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其无代位求偿权,从而构成第44条之但书规定。
不要混淆: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46条的两种情形。
十五、重点法条:
第4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规定的是第三人责任险制度,应予了解。
1、 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是保险人代被保险人赔付第三人(第49条)。
2、 注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诉讼(仲裁费用)由该保险人承担(第50条)。
十六、重点法条:
第52条。第54条。第5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4、55条。
意思分解:
前已交待,人身保险合同同财产保险合同一样,是保险法的两大律考重点。但我们已将二者相同的规定放在财产保险合同制度里去评述,故这里仅提出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加以评述。
具体到以上3个条文,应掌握的知识点有:
1、 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人范围(第52条)。
2、 为无民副行为能力人投保的特别规定及为未成年子女投合唱团的例外规定(第54条)。
3、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T经55条)。第55条3个条款3层意思,注意辩析。
十七、重点法条:
第59条。
意思分解:
注意本条讲的是保险费不可诉求支付,不要与保险金(赔付责任)的诉求支付相混淆。
十八、重点法条:
第60条。
第62条第2款。
第63条。
第64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为律考点重点兼难点,2000年律考曾以多选题重点考查。
1、 对第60条,重点识记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2、 对第62条第2款,注意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 注意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3种具体情形(第63条)。
4、 注意保险人免付赔偿金的3种情形(第64条第1款)。
5、 注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3种行为,均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第64条第2款)。
十九、重点法条:
第65条。
第66条。
第6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8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为律考重点和热点,应予重视。
1、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两种情况(第65条第1、2款),重点掌握第2款。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以2年为界区分两种情况(第66条)。
3、 第67条是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权的关键所在。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份赔偿,即可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可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且保险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权。
4、 了解第68条的规定。
二十、重点法条:
第69条。
意思分解:
从过去的考题看,尚少有考查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的。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122条。
第12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24、125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经纪人。
了解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第125、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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