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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概 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产品质量法》的地位在律考中基本相同,都处于是末流位置。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而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条出题的。
从历届律考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约考了13道题,其中有11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篥)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3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对于以上法条,我们在下面要予以详细分析。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意思分解:
1、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
2、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3、 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13、214、215条;《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民通〉第99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为律考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 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 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馐、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 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 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虚假表示"。
总之,要特别注意识记各项条文的保护对象问题。
三、重点法条:
第6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3条、3条。
意思分解:
1、 以上两个条文实持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是我国法上有关反垄断仅有的两个规定。
2、 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3、 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人、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如1994年律考中有一道题让考生判断下述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此系考查考生对本法第7条第1款的灵活运用能力。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市政府发文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家或几家的产品,即属第7条第1款规制的对象。
4、 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1997年律考曾考过):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T经3条)。
四、重点法条:
第8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385条。
意思分解:
注意第8条区分了以下行为:
1、 禁止贿赂行为;
2、 禁止暗中回扣行为;
3、 允许明帐折扣行为;
4、 允许佣金行为。
其中,明帐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帐。
五、重点法条:
第9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22条。
意思分解:
本条指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条第1款第(四)项的确良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
六、重点法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19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经济性、产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3款)。
3、 第1款是本条之重点,它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1) 不正当获取(第(一)项);
(2) 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中第(二)项指向侵权行为,(第(三)项指向违约行为)。
4、 第1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本条十分重要,应参考《刑法》第219条详细识记并力求能够灵活运用。
七、重点法条:
第11条。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题频率挺高,应予重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则上禁止,但应重点识记四个例外。
八、重点法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1、 禁止强行搭售;
2、 禁止附加不合理条件。
九、重点法条:
第13条。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也较高,应予重视。有将销售应予鼓励,但禁止本条所列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要混淆:
本条的难点在于第(三)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将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如1997年律考曾出现这么一道单选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投资,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晃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然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拽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十、重点法条:
第14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21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 客观上下班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 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3) 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如1997年律考考试题有一道多项选择题:
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资金减料的事实,但中国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项。这3项中"甲厂"行为都构成了对厂"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侵害。又如1998年律考中有一道单项选择题: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这里,也应认定甲的行为属于底毁乙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重点法条:
第15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73条;《合同法》第52条。
意思分解:
本条禁止两类行为:
1、 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本法提示:注意一下本法第29条,其行政复议期间应改为60日(《行政复议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