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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权 益 保 护 法
概 述
从历届试题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考的内容较为分散,其2、3、5、6、7章都有涉及,但相对集中于第3章"经营者的义务"与第6章"争议的解决"。同其他部门经济法典不同的是,本法第7章"法律责任"也很重要,不能像其他部门经济法典那样忽略不看。
另外,本法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有相当程序的关联性,这是考生在复习本法和做题过程中应当主动注意到的。我们在下面将尽可能地列明本法每个重点条文的相关条文,望考生加以留意。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54条。
意思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即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 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
2、注意第54条的"参照执行"规定。参照执行与适用某法是两回事。
二、重点法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意思分解:
1、 本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 安全保障权(第7条)。
(2) 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第8条)。
(3) 自主选择权(第9条);
(4) 公平交易权(第10条);
(5) 获得赔偿权(第11条);
(6) 成立团体权(第12条);
(7) 获取相关知识权(第13条);
(8)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第14条);
(9) 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15条);
2、 考生应熟读以上条文,达到十分熟悉,能够灵活自如地应用的程度。因为律考在考查以上条文时,也是侧重于灵活运用能力的考察。如1996年律考有一道多项选择题: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保险安全权
本题答案定为A、B项。由此可见,考生能从一些日常交易案例中判断出消费者被侵犯了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的能力特别重要。
不要混淆:
1、 第9条和第10第所规定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联系非常紧密,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现实中经营者一种行为往往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两个权利,如上题。望考生留意。
2、 第14条的相关法条有《刑法》第246、251条及本法第25条,可放在一起掌握。
三、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意思分解:
本法第3章"经营者的义务"的考查重点非常类假于第2章,都非常重视考查灵活运用法条的能力。但相比之下,第3章内容又更复杂一些。
具体到本条,经营者有三大义务:
1、 不作虚假宣传;
2、 如实、明确答复消费者的询问;
3、 商店应明码标价。
不要混淆:
1、 本条第3款只规定商店经营者有明码标价义务,并未规定一切经营者(如摊贩)有此义务。
2、 本条第1款之"虚假宣传"应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因为后者主要是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而前者主要是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四、重点法条:
第20条。
第21条。
意思分解:
1、 第20条第2款应理解为: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如1994年律考有一道多项选择题:
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关丙商场的工作服、侧重戴丙商场的标志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帐
D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项。其中,A项即是违反了第20条第1款,而B项恰违反了第20条第2款。至于D项,则是符合第20条的行为。
2、注意第21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
(1) 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
(2) 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五、重点法条:
第22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53--155条。
意思分解:
1、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53--155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
2、 特别注意第1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
3、 第2款规定的实质上是几种质量参考标准。
六、重点法条:
第2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4、45、48条;《合同法》第107、111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
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这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条)。
2、"三包"之类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著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45条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45条第2款)。
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48条)。
七、重点法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9--41条、第53条。
意思分解:
1、 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
八、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4、43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禁止了经营者的三个行为:
(1) 侮辱、诽谤(参考本法第14条);
(2) 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物品;
(3)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2、特别注意经营者实施以上行为的,可运用五项法律责任(第43条),尤其是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九、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2条;《产品质量法》第58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第31条);民间社会团体。
2、 特别掌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的三类行为(第33条),此为律考热点。这三类行为具体为:(1)从事商品经营;(2)从事营利性服务;(3)以牟利为目的的推荐商品、服务。
3、 了解一下第32条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
4、 参考《产品质量法》第58条,掌握推荐行为的连带责任承担。
不要混淆:
若消费者协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32条第1款第(二)项某企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消费者协会应是诉讼第三人而非行政诉讼被告(第31条: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而非行政主体)
十、重点法条:
第34条。
意思分解:
了解消费者纠纷共有五种解决方式,这5种方式是多选题的命题绝佳素材。这5种方式之间在适用上并无任何特别规定,这是不同于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地方。
十一、重点法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2条;《民通意见》第153条;《合同法》第122、121条;《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
意思分解:
本条所涉及的问题--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追偿,几乎是每年律考必考之内容,是雷打不动的律考重点。
1、 就本条内容而言,分解如下:
(1) 第1款规定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受损害的情形,此时生产者不在被告之列,消费者只能起诉销售者。若实属生产者之责任,则由赔偿后的销售者向其追偿。这里坚持了合同之相对性规则(《合同法》第121条)。我们要切记,消费者不能径直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这了是第1、3款最不同于第2款之所在,也是广大考生最易犯错之所在。
(2) 第3款规定的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场合,其法理完全同于第1款,故消费者只能向服务者追偿。
(3) 本条之类难点在于第2款。本款规定的是产品责任即"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是作为特别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本款应注意的问题有:A本款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消费者(与销售者存有合同关系,而且扩大到了第三人,即"其他受害人"(与销售者不存在合同关系);B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二者可以是人同被告。这是最不同于第1、3款的地方;C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其中一人或共同承担责任后,事后查明是谁的责任,最终就由谁承担责任,
这里就会有一人代位追偿权发生的问题。如果事后查明不可归责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而是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运输者,是前者可向后者追偿(《民法通则》第122条;《民通意见》第153条。但是,消费者绝不可以径直请求仓储者或运输者赔偿;D消费者诉生产者、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诉仓储者、运输者,可以合并审理(仓储者、运输者是前诉之第三人),也可分案处理(《民通意见》第153条)。
2、《合同法》第122条关于加害给付情形下请示权竞合的规定,与本条第2款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本条第2款是仅从侵权角度加以规定的,其内容及立法精神同《民法通则》第122条及《民通意见》第153条一脉相通,因此三个条款可放在一起识记。而《合同法》第122条既规定了合同责任(违约责任请求权),又规定了侵权责任,读者复习时应予以区别。
十二、重点法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0条。
意思分解:
1、 第36条规定了权利义务法定概括移转之一种,参见《合同法》第90条。
2、 注意第37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重点法条:
第38条。
意思分解:
本条之规定,常引起广大考生误解。详细分解如下:
1、 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害的,只可以要求销售者、服务者赔偿(参考第35条第1、3款)。
2、 在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既可以向原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换言之,此时原销售者、服务者同举办者、出租者承担共同责任,而非前者免责。
3、 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获取代位追偿权。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诸位注意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的责任承担者。
2、 展览会举办者不同于展览场所(中心)。
十四、重点法条:
第39条。
意思分解:
同第38条一样,本条也是律考热点,并易于引起考生的误解。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形下,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只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无权追究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前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
3、 惟在广告经营乾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址的,即消费者无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下,消费者始可要求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要混淆:
再次提醒诸位注意本条两种情形下消费者追究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
十五、重点法条:
第41条。
第42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民通意见》第143--147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国家赔偿法》第27条。
意思分解:
本条内容很细节化,与其他法律关联密切,应予重视。
1、 重点掌握致消费者人知伤害的、残疾的、死亡的三种情形下赔偿费用名目的不同。
2、 以上两条与上述若干个相关法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费用名目均有所差异,所以考生不仅在复习时要主动识记其间的差异,而且在作题时要特别注意题干中交待的背景信息,以决定到底适用哪一个法律。
十六、重点法条:
第46条。
第47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邮购经营者担"合理费用"的规定(第46条)。
2、 注意预收款经营者承担"利息、合理费用"之规定(第47条)。
十七、重点法条:
第49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产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后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进一步重复和肯定。
十八、重点法条:
第51条。
意思分解:
1、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本条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应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本法范围内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之必经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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