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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概 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律考中明显处于末流位置,自1995年列入律考范围以来,年均分值尚不及1分。从题型看,以多选题为主;从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央行的业务规则上,即该法典的第4章。下面我们简要分析该法的重点法条。
一、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62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央行行长之任命制: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参见《宪法》第62条第1款第(五)项关于各产部长的人选取任命规定。
2、 了解副行长由总理任免(第9条第2款)。
3、 央行实行行长负责制(第10条)。
4、 重点掌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谁规定,报谁备案(第11条)。
二、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8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170--173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人民币是法币,任何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拒收(第15条)。
2、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及相关陪的系列行为(第18条)。参见《刑法》第170--173条关于危害货币的犯罪种类。
3、 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第19条)。
三、重点法条:
第22条。
第4条。
意思分解:
1、 熟悉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种类,此为律考多选题的命题素材。
2、 努力熟悉央行的各项职责。
四、重点法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意思分解:
1、 以上7个条文是律考中考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最重要法条,要求务必准确记忆。
2、 我们可将央行的业务规则归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依法进行的行为,另一类晃得为的行为。第一类行为包括:
(1) 经理国库(第23条);
(2) 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政府债券(第24条);
(3) 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第25条);
(4) 组织、协助组织和协调各金融机构间的清算系统、事项及服务(第26条);
(5) 可对商业银行贷款(贷期不超过1年,第27条);
(6) 经国务院决定呆赂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第29条第1款)。
3、 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
(1) 不得透支金融机构帐户(第25条);
(2) 不得透支政府财政(第28条);
(3)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政府债券(第28条);
(4) 不得向政府机关提供贷款(第29条);
(5) 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个人提供贷款(第29条);
(6) 原则上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但有例外(第29条);
(7) 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第29条第2款)。
以上细化的行为类别,务必掌握。
不要混淆:
最易混淆的在于第29条及第27条,应明白: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前者的商业银行,央得可予贷款;但对于后者,原则上不得贷款,惟国务院作出决定情形下,央行始可对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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