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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概 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含实施细则)在律考中每年分值在2分左右,内容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1、 税务管理;
2、 税款征收。
反映在法典上即是第2、3章的内容。该法典中一些数据常列为考点,应予留心。从题型看,本法一直限于选择题,从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一、 重点法条。
第3条。
意思分解:
应当注意税收这开、停、减、免、退、补只能依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擅作决定。
二、 重点法条。
第9条第1款。
意思分解:
1、 纳税登记人,也即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1) 企业;
(2) 企业在外地的分雪机构;
(3) 企业在外地的生产经营场所;
(4) 个体工商户;
(5) 从事生活、经营的事业单位。
2、 记住税务登记人的登记期间。
三、 重点法条。
第11条。
相关法条:《税收实施细则》第15条。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禁止的五类行为。
四、 重点法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留意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设置帐簿。
五、 重点法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记住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的印制机关之不同。
六、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条。
意思分解:
1、 扣缴义务人只能依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本法第1款)。
2、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本法第2、3款)。
七、 重点法条。
第20条。
相关法条:《税收实施细则》第30、53条。
意思分解:
1、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特别困难的纳税人始能延期纳税,期限最长3个月(第1款)。
2、 批准的延纳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实施细则》第30条)。
3、 滞纳金计算方法:每日党政军纳税款2%0而非2%;日期计算方法:法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实际缴纳日起(《税收实施细则》第53条)。
八、 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税收实施细则》第43条
意思分解:
本条以及接下来的第26--28条是本法最重要的四个条文,素为历届律考所青睐。这四个条文都是税务机关规定的强制措施,我们应有意识地从行为对象、强制措施种类法规责任等三个方面去把握。具体到本条,应注意:
1、 本条针对的是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营业的单位、个人。
2、 税务机关的行为有:
(1) 核定税额,责令缴纳;
(2) 扣押商品、货物;
(3) 拍卖扣押物;
3、 注意拍卖行为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注意《税收实施细则》第43条关于先行拍卖的规定。
九、 重点法条。
第26条。
相关法条:《税收实施细则》第44、48、49条。
意思分解:
该条是本法迄今为止考试量为频繁的一个条文,内容丰富,存有不少难点,应予足够重视。
1、 本行针对的是逃税人。
2、 税务机关的行为有:
(1) 责令限期税;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 纳税担保包括保证和物保,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税收实施细则》第44条)。
4、 最难点即在于税收保全措施,注意点有:
(1) 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 包括两类措施:A暂停支付相当税款的存款;B扣押、查封相当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
5、 只有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税的,经县以上局长批准,才可采取进一步措施:
(1)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
6、 税务机关造就不当的,应赔偿纳税税人损失,赔偿范围限于纳税人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税收实施细则》第48条)。
不要混淆:
考试另最易混淆点在于:将税收促使措施(即上述4的行为)同期满后税务机关进一步的措施(即上述5的行为)弄混,其实二者之适用是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的。
十、 重点法条。
第27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针对的是逾期未缴税款的三类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原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 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
3、 税务机关可风吹草动时强制执行滞纳金。
不要混淆:
本条之强制2执行措施非常类似于第26条第2款的行为,而应严格区别于第26条第1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十一、 重点法条。
第28条。
意思分解:
本条内容虽简单,但常列为考试内容。无担保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十二、 重点法条。
第30条。第31条。
相关法条:《税收实施细则》第54、55条。
意思分解:
1、 纳税人多纳税款的请求退还期间是3年(第30条)。
2、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的,请求被缴期间亦为3年,但免滞纳金。
3、 因纳税人原因少缴、款缴的,追征期间亦为3年;但特殊情形(《税收实施细则》54条)下,期间为10年;苦纳税人因偷各而少缴、未缴或骗取退税款的,无限期追征(《税收实施细则》第55条)。以上三种情况,应分别掌握。
十三、 重点法条。
第56条。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
意思分解:
本条详列了税收征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第2款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15日,依《行政复议法》第9条,应为60日。
2、本要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之处理,分为两种情形,第1款情形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之必经程序,第2款情形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选择关系,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这必经前置程序。切记切记。
3、注意行政复议机关为何。
本法提示:
考生另可了解一下《税收实施细则》第24条第3款,第31、38、45、46、77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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