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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保 护 法
概 述
《环境保护法》自1998年列入律考范围,几乎每年考一道选择题,分值1分,由此可见本法在律考中只中末流位置。从考查的内容看,均集中在法典第5章"法律责任",即第39--42条有关环境特别仞权责任的规定,应予重点复习。
一、重点法条。
第29条。
第39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1、 注意第29条不同企业的限期汉理由不同级别的政府管辖。
2、 注意第39条第2款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
二、重点法条。
第40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环境污染领域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选择关系。
2、 本条的行政复议期间应为60日(《行政复议法》第9条)。
不要混淆:
依第39条第2款规定,罚款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但责令停止、关闭,只能由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任何级别的环保行政部门都无权作出该决定。
三、重点法条。
第41条。
第42条.
相关法条:《民通》第124条。
意思分解:
1、 环境污染责任是民事特别侵权责任之一,采严格责任原则(第41条第1款;《民通》第124条)。
2、 污染者的免责情形有不可抗力(第41条第3款),以及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
3、 诉讼时效为特殊时效(3年)。
不要混淆:
1、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时,须同时具备侵权者"及时节采取合理措施"的条件(第41条第3款)。
重点注意第41条第2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了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提起的诉讼性质应是民事诉讼(侵权之诉),被告是环境污染部门,而非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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