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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概 述
劳动法(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以来,在律考中年均分值3--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案例分析题甚为罕见。从历届试题来看,《劳动法》的考试重点集中在以下四个部分:
1、 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2、 劳动者的权利;
3、 劳动争议的处理;
4、 社会保险和福利。
据此,应该重点复习《劳动法》第3章,尤其是第20条--35条,需要反复研读,多比较鉴别,并力求能够灵活运用。另外,对《劳动法》第4、9、10章亦不得忽视。其余章节,一般了解即可。
一、重点法条。
第1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8条第2款、《民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 16--18的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联系《民通》及《民通意见》,注意未成年人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53条。
意思分解:
工 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威胁)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
三、重点法条。
第20条。
第21条.
意思分解:
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三种情况。
2、 这里特别强调:劳动者惟有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10年以上的,才有单方提出订立脚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3、 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要混淆: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而仅是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无效。
四、重点法条。
第22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3、9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本法第102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即体现在以上几个条文上,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守义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是作为先契约义务规定的,违反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92条是作为后契约义务之一种范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内容最丰富,主要是从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责任)角度调整的。
2、 注意区别以上几个条文中行为主体的不同。
五、重点法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意思分解:
1、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在律考中最重要的内容,以上几个条文每年必考,务必准确、灵活掌握。
2、 正如《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的一样,依本法第23、24条等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也可分为双立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而后者又可分为约定单方解除与法定单方解除。上引第25--29条正是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解除权的享有与不享有情形,其分为四种情况:第25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霎时蚊解除的四种情形,第26条规定的是用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始可单方解除的3种情形,第27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裁员情形下的单方解除,第29条则规定的是不得单方解除的4种情形。以上4条共规定了12种情形,极易混淆,务必准确记忆。
3、 第2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种情形,亦是律考之重点,务必掌握。
4、 第27条第2款,6个月内优先录用裁减人员的规定,亦需注意。
5、 最后需掌握的难点是,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得排除第25条之适用,此系劳动合同解除之最难点。如一个怀孕的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
不要混淆:
1、 首先,不要将以上四条各条规定的情形张冠李戴;
2、 注意劳动者患病、患职业病及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的区别。
六、重点法条。
第30条。
意思分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三大权利:提出意见权、要求重新处理权、支持起诉权。尤其是后者,务必掌握。
七、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意思分解:
1、 上面提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分四种情况,这里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 准确记忆第3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八、重点法条。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意思分解:
1、 以上3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亦是律考一重点内容。
2、 第33条应注意的内容点:
(1) 集体合同草案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集体合同签订者是:工会与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
3、 注意第34条集体合同特殊生效规则: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文本后15日内未表异议。
4、 注意第35条集体合同之效力内容:
(1) 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拘束力;
(2) 为后来者订立一个最低标准。
九、重点法条。
第41条。
第42条.
第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38、44条;《宪法》第43条。
意思分解:
1、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律考亦时有涉及,需要掌握的是以上6个条文的一些数据。
2、 对于和41、42条,可结合36、38条掌握劳动者的个体休息时间;注意第42条构成第41条的但书规定。
3、 掌握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标准。
4、 注意我国法定的节日通常情形下为四个: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与国庆节。
不要混淆:
法定节日与休息日不是一回事。
十、重点法条。
第45条。
第50条.
第51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34、36、37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享受带医疗所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
2、 注意第51条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1) 法定休假日;
(2) 婚丧假期间;
(3)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如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期间,即其适例。
3、注意第50条工资支付形式:货币、按月。
十一、重点法条。
第70条。
第73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45条第1款。
意思分解:
注意劳动者依法享有物质帮助权的5种情形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种情形,一定要准确记忆,常为多选题所考。
不要混淆:
不要将以上两个条文各列的5种情形弄混。
十二、重点法条。
第81条。
第82条.
第83条。
相关法条:《条例》第13、23、30、31条。
意思分解:
1、 第81条讲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注意其"三方组成"原则及主任适任。另外,该条同《条例》第13条内容存在冲突,因《劳动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动法》是后法,《条例》是前法,故《劳动法》之规定优先于《条例》,《条例》第13条不再适用。
2、 第82条讲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同《条例》第23和存在冲突,故《条例》第23条不再适用。
3、 注意第83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同诉讼这关系及起诉期间的规定,同《条例》第30、31条规定同。
本法提示:
考生还可稍留心一下第59--64条之规定。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概 述
该条例同《劳动法》第10章"劳动争议"联系较为密切,二者既有相同或相互衔接的规定,又有冲突规定。尤其对于后者,考生应予留心,
该条例素来不是律考之重点,故我们在这里简要述及。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相关法条:本条例第3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其他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条例执行(条例第39条)。
2、 了解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类型:共四大类。
二、重点法条。
第6条。
相关法条:《劳动法》第79条;本条例第10、1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交待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 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且其属典型的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条例第10、11条)。
3、 仲载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仲裁法》的根本区别,也是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同诉讼关系的关键所在。
4、 本条之规定同《劳动法》第79条基本相同。
不要混淆:
严格区别劳动争议仲秋裁程序同普通民中仲裁程序。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第8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企业劳动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的"三方原则"及各方的人数要求。
2、 了解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谁担任。
不要混淆:
严格区别企业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秋裁委的组成上及主任适任上的不同(劳动法第81条)
四、重点法条。
第17条。
第18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属地管辖原则(第17条)。
2、 重点掌握属地管辖的冲突解决办法:"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第18条)。
五、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本条例第21、31条。
意思分解:
1、 重点掌握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先行调解。
2、 劳动争议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第28、31条),一经送达即生效。
3、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第21条)。
不要混淆:
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下不同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积分主持下的调解:
1、 前乾是仲裁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后者并非劳动争议解决的必在程序。
前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后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与否全凭自愿,并无法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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