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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概 述

该条例同《劳动法》第10章"劳动争议"联系较为密切,二者既有相同或相互衔接的规定,又有冲突规定。尤其对于后者,考生应予留心,
该条例素来不是律考之重点,故我们在这里简要述及。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相关法条:本条例第3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其他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条例执行(条例第39条)。
2、 了解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类型:共四大类。
二、重点法条。
第6条。
相关法条:《劳动法》第79条;本条例第10、1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交待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 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且其属典型的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条例第10、11条)。
3、 仲载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仲裁法》的根本区别,也是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同诉讼关系的关键所在。
4、 本条之规定同《劳动法》第79条基本相同。
不要混淆:
严格区别劳动争议仲秋裁程序同普通民中仲裁程序。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第8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企业劳动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的"三方原则"及各方的人数要求。
2、 了解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谁担任。
不要混淆:
严格区别企业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秋裁委的组成上及主任适任上的不同(劳动法第81条)
四、重点法条。
第17条。
第18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属地管辖原则(第17条)。
2、 重点掌握属地管辖的冲突解决办法:"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第18条)。
五、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本条例第21、31条。
意思分解:
1、 重点掌握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先行调解。
2、 劳动争议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第28、31条),一经送达即生效。
3、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第21条)。
不要混淆:
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下不同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积分主持下的调解:
1、 前乾是仲裁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后者并非劳动争议解决的必在程序。
2、 前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后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与否全凭自愿,并无法律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