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考试培训网
其 他
经济法学部分列入律考范围的法规除去以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3部法规外,还有《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5部自然资源法规。我们认为,从律考的考查角度看,严格说来,这5部自然资源法规应属于民法中物权法的范畴,因为这5部法规被考查的对象仅限于种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物权)的归属。这样说来,这5部法规洋洋洒洒总计200多个法条中,可以作为律考考查对象的重点法条委实不多,原则上应以规范民事权利的法条为限,至于行政管理性的法律规范则不在考查之列。
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怀他物权制度,我们在本书中的《宪法》及《民法通则》部分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见《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74、81条的"意思分解"),故这里我们不再浪费笔墨地以上5部自然资源法规的重点法条再作剖析,而仅指出重点法条条目燕作简要提示即可,请考生朋友自己动手,留心复习一下。
一、《水法》
第3条(水资源可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第35、36条(水的纠纷处理);
第48条(权利救济途径)。
二、《矿产资源法》
第3条(矿产资源专属国家所有);
第5条(探矿权、采矿权依行政特别许可方式有偿取得);
第6条(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转让);
第32条(采矿权人的义务)。
第45条(了解性内容)。
三、《森林法》
第3条(森林资源可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第15条(务必掌握);
第17条(森林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的处理);
第27条(所有权归属)
四、《渔业法》
第10条(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12条(争议的处理)。
五、《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条(野生动物资源专属国家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