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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概述
《选举法》在律考中显然是一小法,其地位同《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监察法》等相似。自1998年列入律考范围以来,每年分值在1分上下。
虽然分值低,但本法的可考性较强。《选举法》共有53个法条,除去第10、11章的法条以外,其余章节的任何一个法条都足以设计任何类型的题目。本法试题所呈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数据的偏爱,近几年来的考题几乎都与相关法条的一些数据相关。考生复习本法时应注意以上信息。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意思分解: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
二、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34条;本法第6条第3款。
意思分解: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
(1) 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须年满18周岁;
(3) 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 注意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参见第26条第2款)。
3. 一人一票。
三、 重点法条
第7条
意思分解:本条为律考热点,力求准确掌握各级别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注意乡级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
四、 重点法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条。
意思分解:掌握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者及其程序。
五、 重点法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6条
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最易引起考生的混淆,应特别注意:
1. 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 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
(2) 省、自治区;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2. 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仅概括现定不相等比例。
[不要混淆]
不要认为1:4的比例是绝对贯彻于各个级别人大选举中的。
六、 重点法条
第24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第1款)。
2. 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
七、 重点法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民事诉讼法》第164、165条。
意思分解:
1. 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
2. 注意上述有关3日与5日的期间规定;
3. 注意法院的地域管辖。
八、 重点法条
第30条
第32条
意思分解:
1. 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2. 了解直选与间选的差额比例(第30条第2款)。
3. 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九、 重点法条
第34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38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应注意者:
1. 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35条)。
2. 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3. 投票方式(第37条)。
4. 委托投票(第38条)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
[不要混淆]
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同于代写选票。
十、 重点法条
第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1. 重点掌握无效投票与作废投票情形。
2. 了解第41条当选代表所需票数(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之过半数)。另外,须注意的是在直接选举中,只有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为有效。所以,对某人是否当选,首先应认定该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数。
十一、 重点法条
第43条
第47条
意思分解:以上两务有关对代表监督、罢免的规定,需掌握:
1. 监督、罢免单位确定。
监督、罢免代表的投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