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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
概述
同《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样,《立法法》也是在2000年首次列入律考范围的,当年的分值为1分,单从其条文内容看,本法可考性颇强,从第2章到第5章共计86个条文(第7~92条)均可作为命题对象,但重点内容还是相对突出的,尤以第4、5章为重要。
《立法法》的和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自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以有备无患。
一、 重点法条
第7条
第8条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9-14条;《宪法》第62、67条。
意思分解:
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 掌握只能制订法律(广义)的事项,尤其是第(四)到(九)项。
二、 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89条。
意思分解:关于授权国务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 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 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 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三、 重点法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24条
第25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 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特别注意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四、 重点法条
第20条
第49条
意思分解:
1.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法律案撤回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2. 法律案提案人享有撤回权。
五、重点法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40条
第41条
意思分解:
1. 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不要混淆]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重点法条
第27条
第28条
意思分解:
1."三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第27条)。
2."二读","一读"是例外(第28条)。
3. 注意第28条关于"二读"及"一读"的条件规定,二者的条件有相同的一面,亦有差异。
七、重点法条
第38条
第3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38条的暂不交付表决制。
2. 掌握第39条的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的两种情形。
八、重点法条
第42条
条43条
第46条
第47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是有关法律解释的重点法条,也是律考重点。应掌握: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法律解释权。
2. 了解法律需要解释的两种情形,是选择题的命题素材。
3.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大有权主体。
4. 法律解释案表决规则同法律相同(第46、40条),但公布者是常委会而非国家主席。
5. 注意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何(第47条)。
九、重点法条
第63条
第65条
第67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100条。
意思分解: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律考疑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4款)。
2. 注意第63条第2款的报批程序。
3. 注意第63条第3款。
4. 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 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备案。
十、重点法条
第66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116条及第10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
2.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权。
有几个限制:
① 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 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③ 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 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批准。
[不要混淆]
1.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自治区、州、县的人大,而不包括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常委会。
十一、 重点法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90、107条。
意思分解:
1. 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
2.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包括哪些机关(第73条第1款)。
3. 联系第73条第2款,了解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范围。
十二、 重点法条
第78条
第79条
第80条
第81条
第82条
意思分解:《立法法》第一次系统确立了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属律考重点。该位阶是:
宪法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注: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突。
1.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
2.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十三、 重点法条
第83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了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
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 新法优于旧法。
[不要混淆]
注意以上规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
十四、 重点法条
第84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立法坚持法无溯及力原则。
2. 掌握允许例外的具体情形:为更好地保护有关主体的利益。
十五、 重点法条
第85条
第86条
意思分解:考查以上各个条文的内容,律考的命题角度一般是考查在某一种冲突情形下,应由哪一个机关裁决,故应注意识记各条款所列各种情形下的有权裁决机关为体何。
十六、 重点法条
第88条
意思分解:以上各条内容的考查角度一般也是考查有权撤销机关为何,故必须掌握以上的各种情形下的有权撤销机关,记忆的诀窍是清楚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位阶关系。
十七、 重点法条
第90条
第91条
意思分解:以上即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重点掌握:
1. 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有权主体有5个,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则广泛得多,包括除以上5个主体以外的任何法律主体。(第90条第1、2款)。
2. 注意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注意违宪审查中法律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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