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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织法
概述
《国务院组织法》在律考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律考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但另一方面,本法条文总计仅11条,内容很简单,考生不应放弃。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第6条
第7条
第5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 务必掌握第2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2条第1款)。
2. 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2条第2款及第5条)。
3. 了解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的设置和职权(第6、7条)。
4. 总理签署权(第5条)。
二、 重点法条
第4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88条。
意思分解:
1. 务必掌握国务院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的组成。
2. 国务院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人为何。
三、 重点法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90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谁决定。
2. 了解第9条第2款规定的部长、主任负责制。
3. 主管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第10条)。
四、 重点法条
第11条
意思分解:注意国务院各部、委与工作部门的区别。所谓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又称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台办、港澳办、法制办、办公厅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同于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权限,如国务院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民航总局等。但在法律地位上,直属机构要低于国务院各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