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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部分列律考范围的法典除去《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尚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律考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
1. 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
2. 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 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下面,我们只向读者朋友们指出这四部法典的重点法条,不再对每个法条作详细解读,请读者朋友按图索骥,留意这些法条的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10-13条(了解性内容)
第15、16条(注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之处)
第18条第2款(议案提起主体)
第24条(选举规则)
第38条(人大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第41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不同组成)
第45、46条(了解性内容)
第48条(主任会议组成不同)
第62、63条(首长负责制与会议种类)
第38条(派出机关的派出程序)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2条(自治地方)
第4条(自治机关职权)
第15-17条(自治机关设置)
第19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3条(高度自治权内容)
第13、14条(外交事务与防务)
第16、17条(行政事务权和立法权独立)
第19条(司法权与终审权独立)
第21条(了解性内容)
第26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
第44条(行政长官任职资格)
第46条(连任限制)
第61条(主要行政官员任职资格)
第67条(议员任职资格)
第90条(法官任职资格与程序)
第158条、第159条(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权)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3条(高度自治权内容)
第12-17条(中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系)
第19条(司法权与终审权独立)
第21条(了解性内容)
第26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
第46条(行政长官任职资格)
第68、72条(议员及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
第83、84条(司法机关职权及设置)
第135条(对外事务)
第138条(对外事务)
第143、144条(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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