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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律考中的地位很特殊。从试题看,鲜有一道试题是直接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某一规定的,但是,有关主要考查《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甚至《刑法》的试题,却时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某些规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若干程序性规定,应为考生必备的背景知识。
一、 重点法条
第5条
意思分解:应当注意,第5条情形下的公安机关调解行为,属于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若对调解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二、 重点法条
第6条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8、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其幅度。
2. 应当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身是法律而非行政法规,故有权规定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10条)。
三、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29条。
意思分解:注意本条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间短于《行政处罚法》第29条2年的规定。
四、 重点法条
第33条
第34条第1款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18、33条。
意思分解:
1. 依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派出所裁决,这就意味着,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其身份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 依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裁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被委托人的名义作出裁决,由此引发的行政责任应由被委托人对行政相对人承担。
3. 当场处罚的情形有3种(第34条第1款)。
五、 重点法条
第39条
第40条
意思分解:
1. 第39条是重点,应予掌握: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作出裁决要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惟有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的,才可起诉到人民法院。换言之,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不可径直起诉。
了解第40条第1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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