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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外 贸 易 法
概 述
《对外贸易法》的内容在律考中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的。从历届试题看,直接以本法规定为考试对象的题目并不多。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外贸制度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关联密切,因此学习好本法对应付国际经济法的题目很有帮助。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2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对外贸易包括三种贸易。
2、 注意有关单独关税区的例外规定。单独关税区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区。
3、 边境贸易也不适用该法(第43条)。
二、 重点法条:
第6条。
第7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的互惠原则、对等原则。
2、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国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与国内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 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工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三、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8、24、25条。
意思分解:
1、 原则上,我国采贸易自由原则(第15条)。
2、 尽量熟悉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若干具体情形(第16、17条)。
3、 第24、25条对限制、禁止国际服务贸易有同第16、17条类似的规定,但亦有差别,请注意比较。
4、 了解第18条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临时决定权:临时限制或禁止公布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四、 重点法条:
第19条。
意思分解:
1、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可能性实行配额制、许可证管理制。
2、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五、 重点法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贸易保护制度适用的场合(第29条)。
2、 重点掌握反倾销制度适用的条件(第30条):
(1) 进口价低于正常价值;
(2)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了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
(3) 或实质阻碍国内建立实质产业。
其中,应同时具备第(1)、第(2)个条件或风吹草动时具务第(1)、第(3)个条件时,可适用反倾销措施。
3、 比照第30条的意思分解,重点掌握反被子贴制度适用的条件(第31条)。
六、 重点法条:
第34条。
意思分解:
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共有三类:
1、 进出口信贷;
2、 出口退税;
3、 其他。
领 海 及 毗 连 区 法
概 述
《领海及毗连区法》在律考中属于"国际海洋法"的范畴。本法内容比较简单,重点突出,应予掌握。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领海、内水的概念(第2条第1、3款)。
2、 准确掌握领海的宽度及计算(第3条)。
3、 准确掌握毗连区的宽度及计算(第4条)。
4、 注意领海主权范围(第5条)。包括三方面:
(1) 领海上空;
(2) 领海海底;
(3) 领海底土。
二、 重点法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意思分解:
1、 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则不享此权(第6条)。
2、 第8条第3款:对非无害通过的防止与制止权。
三、 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第10条适用的对象是外国军有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而对损害负国际责任的主体是船旗国。
2、 进入我领海科研、作业及进入领海上空的,应经我国有权机关批准(第11、12条)。
四、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 务必掌握紧追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第14条):
(1) 行使紧追权的主体有三个(第5款);
(2) 追膛的范围主要包括毗连区及毗连区外,但进入外国领海时应终止(第4款);
(3) 追逐的前提是被追逐船舶侵犯了我管制权(第3款);
(4) 追逐的起点应在我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第2款)。
2、 我国对毗连区有管制权(第13条)。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概 述
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考试特征,可参见《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相关介绍。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意思分解:
了解第1、2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及计算。
二、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意思分解:
了解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的具体内容:
1、 对专属经济区的勘查、开发自然资源等活动行使主权。
2、 对专属经济区的设施、构造等行使管辖权。
3、 对勘查大陆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
4、 对大陆架的谢谢、构造行使管辖权。
5、 对授权、管理大陆架上的钻探活动拥有专属权。
三、 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1、 其他国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第11条):
(1) 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飞越自由;
(2) 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
(3) 与上述自由相关的使用海洋的便利权。
2、 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理权和司法权(第12条),包括:
(1) 登临权;
(2) 检查权;
(3) 逮捕权;
(4) 扣留权;
(5) 紧追权;
(6) 进入司法程序权。
不要混淆:
应注意第11条之规定,外国享有自由铺设少底电缆和管道权利的同时,对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我国同意,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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