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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法
概 述
《国籍法》在律考中应属"国际公法》范畴。从其条文看,《国籍法》仅有18个条文,重点法条较为突出。
一、重点法条:
第2条。
第3条.
相关法条:《宪法》第33条。
意思分解:
1、 凡中国公民,都具有中国国籍;反之亦然。
2、 我国不承认双重、多重国籍。
二、 重点法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意思分解:
1、 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的,有采血统主义,有采出生地主义、有采混合主义。从以上几个条文可看出,我国法采混合主义。
2、 掌握具有和不具备中国国籍的具体情形。
三、 重点法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意思分解:
1、注意自愿申请入籍的3个条件(第7条),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可。
2、第8、9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
(1) 取得我国国籍的,应放弃外国国籍;
(2) 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我国国籍之取得采批准制。
四、 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
1、注意自愿丧失国籍的3个条件(第10条)。
2、注意第12条规定的两类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五、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意思分解:
了解第15、16条之规定,受理国籍申请与批准的机关不同。
其 他
国际法学包括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其中,国际私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典部分中,本书未予单列。所以,本收国际法学部分主要包括有关国际公洗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列入律考范围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很是庞杂,除了前面的《对外贸易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籍法》外,还有《民用航空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一九九零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8部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从因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律考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我们主张,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持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更何况,直接译自英文,其条文庞杂、艰涩难懂,大多数考生直接复习法条确实存在不少困难,甚至根本看不懂。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不拟对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法律、法规作详细解读。但是,为了给读者朋友们一个好的复习导引,我们尽可能的提出一些重点法条并作简要提示,以供读者朋友在复习中参考。
一、《民用航空法》
第14--17条(民秀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采对抗主义,同于《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见《海商法》第9、10、13条)。
第3章第3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一般了解性内容)。
第33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登记效力亦采对抗主义)。
第124--126条(承运人的责任,属一般了解性内容)。
第158条(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29条(特别注意,因非法出入境而受罚款、拘留处罚的权利救济,采或裁或诉的体制。对于本条第2款,务必掌握)。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应当指出,我国《合同法》颁行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考试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关于合同总则(第1部分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2部分)及货物销售(第3部分)等实体性规则,《合同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三部分的立法成果。考生朋友只要充分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足矣。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4部分"最后条款",规定的是各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历来难为律考考查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考生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复习任务,主要集中在其第1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中的第1章"适用范围"。该章共有6个条文,应予掌握:
第1条(公约适用的合同情形)
第2条(公约产适用的合同情形。应予重点掌握)
第3条(主要注意本条第2款)
第5条(应予特别注意)
第6条(当事人可约定排除公约适用的原则)
四、《一九九零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九九零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律考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经济法学部分的最重要的考点,也是广大考生复习律考过程中的一大头痛点。该通则一共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EDQ、DDU、DDP等13种术语,各个术语之间的关系太牙交错,确实很不容易掌握。
但是,我们考察了历届律考试题后不能发现,律考试题似乎只青睐三种国际贸易术语,它们分别是:FOB、CIF、CFR。
另外,也有个别试题涉及到FCA、EXW。除了这5个术语之外,另外8个术语几乎从未被考查过。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OB、CIF、CFR为重心,兼及EXW、FCA。对于其他术语,可稍加了解。如此,复习的压力一下子就减下来了。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下简称"500号"),在律考中也占有相当位置,是国际经济法学部分的又一考试重点。对于广大考生而言,"500号"是相当陌生的,又是相当难懂的。根据我们的辅导经验,绝大多数考生通过复习"500号"法条来掌握跟单信用证相关知识,存有非常大的困难,甚至根本读不懂。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跟单信用证制度,最好通过听取辅导老师当堂讲解和阅读国际经济法学教材的方式去学习,而不宜通过直接复习法条去掌握。基于这种特殊情形,我们对"500号"不列重点法条及提示。
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以上三个化约列毛主席律考范围有年矣,但时至今日,鲜见直接考查法条的考题。我们建议,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已具体体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复习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即可掌握相应制度,无需直接复习这些公约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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